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轮候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当次配租配售资格,2年内不再实施配租配售,超出5年轮候期的,需重新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配租配售的。
(二)参加配租配售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参加配租配售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售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五)其他放弃配租配售资格的情况。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配租配售的。
(二)参加配租配售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参加配租配售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售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五)其他放弃配租配售资格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