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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领导喝酒后,员工回家途中溺水身亡,企业负什么责

陪领导喝酒回家路上意外死亡的索赔渠道。
个人意见:
一、该员工死亡不构成工伤,企业对此不负有按照工伤死亡的标准进行赔付的义务。
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死亡赔偿责任,只能基于工伤的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如果员工死亡不构成工伤,则家属难以要求企业按照工伤的法律标准进行赔偿。
个人认为:该员工死亡的情形,难以按照工伤认定的标准主张属于工伤死亡,理由:
1、不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突发疾病导致死亡事件。晚上属于下班时间,不是正常的工作时间。喝酒也不是正常的工作场所的岗位,工伤中所指“工作”应当限定为劳动者运用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完成工作成果,不能把传统习惯的喝酒也扩张为“工作职责” 的工作场所。
2、不是上下班路上的交通事故导致死亡。
二、该员工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同行喝酒的领导、同桌喝酒的其他劝酒人员和企业主张民事赔偿:
1、领导的赔偿责任:喊员工出来喝酒的领导,作为本次活动的召集人,作为在酒桌上陪同该员工喝酒的同事,在该员工醉酒以后,有义务陪同负责把员工安全送回家,员工因为醉酒在路上溺水死亡发生事故,该领导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明知醉酒不护送,存在过错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同桌喝酒的其他劝酒人的赔偿责任:与该员工同桌子喝酒的人员,如果存在有劝酒行为的,则劝酒的人对于该员工的醉酒意外死亡有过错,应该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3、企业的补偿责任:本次喝酒是领导和员工为了单位的业务接待,则二人的行为都是为了企业的利益,企业在受益的同时,该员工牺牲了自己,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企业虽然没有法律上的过错和赔偿责任,但是企业作为一个受益主体,基于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应该承担适当的经济补偿责任。
三、律师提示:
1、小心陪领导喝酒致死难以算工伤:关于员工陪领导喝酒导致死亡的事件,有很多法院判决认定不属于工伤的案例,所以,员工对于单位领导交代的、不属于本职工作的事情,最好自己决定是否做、怎么做,盲目服从领导喝酒醉酒伤害了自己,却得不到工伤理赔的待遇。
2、同桌劝酒需谨慎。
3、与醉酒人同行,请一定把他(她)安全送回家。
四、附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79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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