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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办公室嫖娼猝死,算不算工伤?卖淫女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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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肯定不能算工伤,如果这个都算工伤,那到哪里说理去呢?之所以叫工伤,那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或者工作中负伤,也就是说必须要和干工作相关的事情受到的伤才叫工伤。这个男子在办公室嫖娼猝死,你觉得这是他的工作吗?显然不是。
而且在相关工伤规定里面也说了,有这样几种行为的不应该认定为工伤:一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伤亡的;二是醉酒导致死亡的;三是自残或者自杀的。很显然卖淫嫖娼是违法犯罪,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那么绝对不算工伤。
至于对卖淫女来说,她当然要承担责任,首先,卖淫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次,在卖淫嫖娼的过程当中,男子突然猝死,那么就要看这个猝死的原因是和女子卖淫是不是有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的话,轻则负民事赔偿责任,重则负过失杀人的刑事责任,这需要专业的机构进行侦查鉴定后才能看卖淫女到底要不要负责任,负什么样的责任?
另外,说句题外话,卖淫嫖娼是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而且这个男子竟然还把卖淫女带到公司办公室去,可以其道德缺失到什么地步,就冲这点,如果这样都能将其鉴定为工伤,要么这个公司的领导层不行,要么这个公司的管理机制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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