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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式治疗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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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式治疗”是一个新词汇,适用于身体有恙的官员。身体恢复后,这些官员仍有可能继续回到工作岗位。但是对于那些仕途上出了问题的官员,也采取“休假式治疗”,然后偷偷上岗的做法,显然会让公众很生气。
被问责官员100%复出不是什么新鲜事,近的有曾因上海“11·15”大火而被问责免职的官员在异地复出,远的如宜黄拆迁事件、三鹿奶粉事件、黑砖窑事件、瓮安事件等一系列重大社会公共事件中被问责的官员,都在不久的时间内,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哥又回来了?
对于被问责官员的回归,我们不存有任何理由的羡慕嫉妒恨,对于那些在不同公众事件中承担责任并被免职的官员,公众并不是给他们仕途判了“死刑”,采用三亚对付大排档的“一次性死亡”做法显然不可取。我们的观点是,改了还是好同志。而现在公众对于被问责官员复出的最大疑问就在于此:真的改好了吗?
是不是改好了,也不用大伙操心,其实也是有标准的,只是散见于若干规范性文件中而已,比如2004年《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8年《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试行)》,2009年中办和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10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等。
这些文件其实最核心的无非有两点:一是复出的时间;二是复出要具备的政绩。如2010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就规定:“如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但是这个《办法》没说被免职的官员在多长时间内不得出任其他职务。另外,对于复出的政绩要求,相关办法的表述是“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等这种模糊的表述,基本等于啥都没说。所以大多数复出官员最后的解释是:符合相关规定。
这就是当下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尴尬现状:不合情,但是合法。其原因无非有二:一是我们的相关规定不完善,这就需要政策的制定者出台更规范的、更易于操作的法规;另外一个原因比法规规范更为重要,就是我们的官员对问责的认识是什么?现在看,很多的问责仅仅是走过场?
一个社会公共事件出来后,群情激愤,势必需要有人对此负责,所以就有了官员问责。问责制度显然是政治民主化、行政民主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如果问责仅仅是为了暂时平息舆论,等关注度一过,这些被问责的官员就相继复出。这种为让公众收声、息事宁人的问责无疑是官员问责制度的异化。
如果问责从一开始就不清不楚,息事宁人,缺少公正和透明性,也意味着随后的被问责官员的考察、复出等都不会完全透明。对于上级官员和被问责官员来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偷偷地复出比公开任命更符合官员自身的利益。等一切成既定事实后,再有质疑,也无关大碍了。加上我们当下对于行政权力的运作又缺乏制约机制,任尔再质疑,我复出谁能挡。
所以,我们认为,官员复出不是问题,悄悄地复出才是问题。当年吆喝着离开,经过“休假式治疗”后,又呼的一下跳出来,对任何相信问责制度的公众来说,都是一种嘲笑。这种嘲笑不仅仅伤害了公众的情感,也会伤害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最后问责会沦为官员自己玩的游戏。
休假式治疗,网络用语,拼音为xiū jiǎ shì zhì liáo。指很多人因为工作强度大,连续时间长,精神长期高度紧张会导致失眠,神经性紊乱身体机理分泌失调等亚健康状态甚至引发多种心脑血管病症,而治疗方案往往要改变其工作作息状态,使其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无工作的放松状态,辅助以药物来调整其身体正常代谢的治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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