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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疯狂的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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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男子醉酒跑到情人家中滋事,要求情人在自己和丈夫之间做出选择,后与情人公婆发生冲突,冲突中,情人公公见男子手中拿着一把匕首,于是夺了过来朝男子腹部捅了一刀,最终导致男子死亡。法院怎么判。
据悉,已婚男子李某与同村已婚女子罗某红互生情愫,后发展为情人关系,两人后来商量着各自离婚后在一起生活,可令李某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离婚了,可罗某红却犹豫了。
心有不甘的李某于是多次到罗某红家中滋事,在村里闹得沸沸扬扬、人尽皆知。李某父亲更是因此还被气得脑出血,丧失了生活能力。可即便如此李某仍然心有不甘。
事发当日,李某醉酒后,又去找罗某红家中“讨说法”,要求罗某红在自己和其丈夫之间做出选择,在硬闯罗某红家中时,遭到了罗某红公婆的阻拦,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
而在扭打中,罗某红公公见李某手里不知道什么时候拿出来了一把匕首,于是夺了过来,朝李某腹部捅了一刀,最终导致李某不治身亡。
时候罗某红公公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而李某的家人认为罗某红公公是故意杀人,要求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向罗某红公公一家索赔死亡赔偿金等167万余元。
法院怎么判。
1、罗某红公公的行为属不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判断罗某红公公的行为属于一般的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还是特殊的正当防卫,关键是如何评价李某携刀滋事、硬闯李某家中、与罗某红公婆扭打在一起一系列行为的性质。
如果认为李某的一系列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到他人的人身安全,那罗某红公公处于自卫反击的行为就是特殊防卫,即便造成李某死亡也无须承担责任。
而如果认为李某的一系列行为并未达到严重危及到他人的人身安全,那罗某红公公处于自卫反击的行为就是一般的防卫行为,要判断罗某红公公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罗某红公公防卫的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重大损害。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毋庸置疑属于违法行为,罗某红公公可以进行自卫,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案发当晚李某进入罗家后首先实施了暴力行为,李某只是不听劝阻想强行进入罗家,并未严重危及到罗某红公一家的人身安全,故而认为罗某红公公不属于特殊防卫,而是属于一般的防卫行为,而又最终导致李某死亡,认定罗某红公公属于防卫过当,不能免责。
2、那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呢?
判断防卫过当行为该按照什么罪名追责,关键还是看行为人主管持有什么样的故意,是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
故意是一种主观心态并不容易直接看出来,往往需要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来判断,前者在客观上看,行为人实施打击行为时所采取的手段、打击的部位、使用的力量等有所节制和保留,目的只损害对方身体健康,无意取其性命。
而后者在客观上来看,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所采取的手段具有杀伤力大,针对的是人的要害部位,使用的力量大等致命性特点。
具体到本案,如果罗某红公公朝李某刺了一刀后见李某停手后又补了几刀,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其为故意杀人,而现在罗某红的公公只是朝李某腹部刺了一刀便罢手,这种情况下并不能直接推定出罗某红公公具有杀人的故意。故此,法院认为罗某红公公构成故意伤害罪。
3、最后,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考虑到罗某红公公属于防卫过当,同时李某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在案发前不听劝阻强闯他人住宅滋事,自身对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最终判处罗某红公公构成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6年,并判处其赔偿李某家属丧葬费等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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