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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引发的命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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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一男子与一已婚妇女保持不正当关系,后女子决定回归家庭,男子不同意。在前往女子的住宅时遇见其丈夫,丈夫见男子对其紧张追打,男子情急之下将丈夫捅死。事后,男子声称自己是正当防卫。
事情发生在2018年,女子林某在上班时候偶然认识了男子黄某,两人认识后,林某不时向黄某诉苦称自己跟丈夫的感情不好,经常吵架。黄某经常以安慰林某为由约其出来,之后,两人开始交往,保持不正当的关系。
2019年的时候,林某与丈夫于某再次发生口角后,独自一人到东莞,之后又到海南寻找黄某,并与黄某一起在海南度过新年,一直住到年初四才离开去了自己的母亲家里。
同时,于某也到了林某的母亲家,林某主动向于某提出离婚。但在家长的劝说下,林某还是原谅了于某,并通过微信告知黄某,让他以后不要再与自己联系。
过了10天,林某与于某启程回赣州,途中黄某给林某打电话并吵了起来,于某把林某的电话拿走,叫她和黄某断绝联系。
林某的手机被拿走后,通过好友给黄某发了条微信,表示已经跟于某和好了,请黄某别再来找自己,并将黄某拉入黑名单。
之后,黄某和其同事到赣州洽谈业务,期间,黄某到林某家附近找林某。商议完毕,黄某一个人到了林某小区附近,试图见到林某。
事发当天的晚上,黄某在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从西往东走到沙河站东大道,遇到正在开车的于某和林某,于某看到黄某后,掉头将车停在了路边,黄某则朝一家商场外的工地跑去,于某拿着甩棍追赶黄某。
@俊哥看法。
追到后,于某用甩棍殴打黄某,黄某拿着水果刀在于某的胸口捅了一刀。于某应声倒地,黄某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120赶到后发现于某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
经鉴定,于某为死因为心脏由一把单刃锐器所致,导致其心脏缺血而死亡。黄某伤情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黄某持刀故意伤人,造成一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鉴于黄某是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理。本案中,黄某和于某都存在过失。黄某家属在案发后已向家属支付了五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黄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某赔偿林某等人造成的经济损害38386元。
黄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庭审中,黄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其买刀是为了家庭生活切水果所用,于某用甩棍将其打到其不清醒状态时后,自己才拿出刀进行反击,但于某仍冲向其并一起摔倒后,才发现刀插在于某身上。
黄某的辩护人认为,黄某是自卫行为,其主观恶性不高,一审判决没有充分考虑以上情况,量刑过重,建议从轻改判。
二审法院经过调查发现,黄某在侦查阶段和原审庭审阶段都供述,黄某是为了避免与于某的冲突,提前买了一把小刀。于某用甩棍追赶、殴打黄某,黄某掏出一把水果刀在于某胸口捅了一刀,致其当场毙命。上述证词与黄某买水果刀、被殴打的视频截图、部分证人证词、法医学鉴定结论等证据相符,并经过法庭质证,足以认定。
根据现有的确凿证据,林某明确与其断绝了联系,黄某则趁工作之机,到林某家附近找林某,为避免和林某的丈夫于某发生冲突,提前买了一把小刀,并在之后的冲突在于某胸部插了一刀。从这一点可以看出,黄某为继续与林某保持不正当关系时,预先准备好了作案工具,在主观上没有防卫的理由,致使于某被刺死,其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黄某犯罪动机恶劣,造成的社会危害很大,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予以惩罚。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量刑合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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