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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引发的杀人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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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玉林发生一起惨绝人寰的凶杀案。男子谢某已婚,却承诺情妇离婚娶她,哪料情妇离婚后,谢某家族会议却决定不能离也不能娶。16日下午,情妇来到谢某家,将其三个孩子杀害后,喝农药自杀身亡。
婚外情作为一种畸形的恋爱方式,不仅让当事人难以光明正大地走在阳光下,也容易让当事人在极端的嫉妒和心理偏差中做出不理智的行为,可谓人间悲剧。
本案中,情妇来到谢某住处后,家中只有谢某三个孩子。先杀害了年龄最大的孩子,又杀害了两个年龄较小的孩子,主观上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毫无疑问。
虽然谢某婚内出轨具有过错,但其孩子无过,行为人接连杀害三个孩子,应属于情节严重范畴,根据《刑法》规定,应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但是,目前行为人已经喝农药身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由此可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即使情妇已经犯下滔天大罪,也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虽说如此,从民法角度来说,情妇杀害三个孩子,构成民法上的人身侵权,应由侵权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行为人已经死亡,因此被害孩子的家属就无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孩子家属没有其他的救济途径。
如果情妇在死亡之时留下有遗产,那么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情妇的全部遗产不足以清偿所需承担的侵权赔偿,那么被害孩子的家属将无法得到足额赔偿。
真是一场人为的悲剧,成年人造成的过错,却让无辜的孩子来承受,不禁让人感到无限悲哀。
一家四4人被杀,因婚外情引发。河南鹤壁,男子刘某和女子李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1月份,刘某得知妻子李某和男子陈某发生婚外情,对此耿耿于怀。2月26日晚,刘某提议和妻子李某一起去杀害情敌陈某,李某表示同意。
次日凌晨,二人驾乘车辆购买两把尖刀后,开车到陈某家附近,两个各带一把尖刀下车,拧开房门后,李某带路到陈某家中,在卧室内,刘某趁陈某夫妻和二女儿在床上休息,用刀多次捅刺三人胸腹部及背部,并朝闻讯赶来的陈母胸腹部捅刺数刀,导致四人不幸死亡。在作案过程中,李某因抢夺刘某所持尖刀,造成双手和肋部受伤,作案后二人逃离,后自首。(来源:源点新闻深度)。
【在线看法】:
一、婚外情引发案件,夫妻杀害一家四口。
这是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重大恶性案件,女子李某在一餐馆工作期间,认识了被害人陈某,二人产生感情,发生关系,被丈夫怀疑后,其向丈夫刘某坦白了婚外情。刘某非常愤怒,要杀死陈某及其家人,李某答应和丈夫刘某一起去,并将陈家的位置及家庭情况告诉丈夫,案发当天,二人购买刀子后,来到陈家,丈夫刘某持刀捅刺陈某一家四口,期间,李某曾因阻拦丈夫致双手受伤。
二、夫妻二人涉嫌故意杀人罪。
在这案件中,丈夫刘某得知妻子出轨后,要求杀死情敌陈某及其一家人,李某同意且表示一同前往,并详细提供了陈某家的位置及家庭情况,还陪同丈夫一同购买作案工具,带丈夫前往案发现场,到现场后,由丈夫实施杀人行为。二人共同预谋故意杀人作案,在李某的密切配合下,共同完成了故意杀人行为,虽然李某没有具体实施杀人行为,但只是分工不同。所以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两名嫌疑人均有自首情节,丈夫刘某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妻子李某有阻拦丈夫刘某捅刺被害人的行为,酌情从轻,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妻子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案嫌疑人刘某滥杀无辜,造成四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死刑。李某在作案中,作用小于刘某,有自首情节,且在作案时有阻拦丈夫刘某捅刺被害人的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家属不服,认为李某和刘某两人杀人陈某一家四口,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当对李某判处死刑,对李某的量刑畸轻,已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西藏林芝发生了一起因婚外情导致的故意伤害案。事发当天,杰某邀请女邻居索某等共4人在自己家喝酒。让人无语的是,喝酒到凌晨,杰某与女邻居相继进入厕所,并在厕所内发生了关系。
(案例来源:林芝米林县人民检察院)。
发生关系后,杰某和索某二人离开厕所,不巧的是,离开时恰巧被索某的丈夫次某看到。次某见妻子和其他男人一起从厕所出来,怀疑二人有不正当关系,当即冲进杰某家厨房,质问妻子索某,并随手拿起厨房门口桌子上的菜刀,将杰某的后脑勺和左大腿外侧砍伤。
事后,经林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杰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经西藏阜康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杰某伤情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标准,不构成伤残。
这里要说一下,伤情鉴定是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做的,医院无权做伤情鉴定,而伤情鉴定只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级别,不存在所谓中级伤的说法。
1、次某发现妻子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随即将人砍伤,构成犯罪么。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按照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罪致一人轻伤以上的,构成犯罪。
本案中,次某将对方砍伤,且伤情达到轻伤二级,很显然次某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于是,警方传唤次某到案,随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交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后,却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因为次某和索某构成了刑事和解。
2、什么是刑事和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290条,刑事和解是指,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公民人身或财产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对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案件,依法可以减轻或从宽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值得说明的是,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并非说明次某不构成犯罪,次某依然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是因情节轻微、且达成刑事和解,不用被处以刑罚。
3、刑事和解有什么意义。
对于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案件,适用刑事和解能及时化解双方矛盾,有利于塑造和谐的邻里关系。
本案中杰某和次某的妻子发生婚外情,是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杰某给次某戴了绿帽子,该行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如果这种情况下次某被判刑,双方的矛盾必然要加深,甚至次某出狱后还会延续这种矛盾。
刑事和解后,次某被戴了绿帽子,但其已将杰某砍伤,杰某有错,但其已被次某砍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双方都存在错误,也都有一定损失,现在握手言和,谁也不再追究谁的责任,大家都能接受这种结果。
最后再次提醒,生活中,不正当男女关系往往是引起各类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重要因素,珍爱生命,远离婚外情。
杀红了眼!河南濮阳,发生一起婚外情引发的杀人案件。男子王某无意间发现妻子任某与杜某有不正当关系。在王某的质问之下,妻子任某承认其与杜某保持情人关系很久了。更让王某崩溃的是,妻子告诉他多年抚养的孩子竟然是其与情人杜某所生。太崩溃了。
在妻子与杜某的情人关系曝光后,杜某不但不收敛其行为,反而经常打电话羞辱王某,王某不想将丑事外扬,一直保持忍耐。但王某的忍耐却助长了杜某的嚣张气焰。
案发当天,杜某明知王某在家,竟故意到王某家门口等情人任某。酒后的王某见状怒火中烧,用棒球棍砸碎了杜某的车窗,厮打过程中,用棒球棍直击杜某面部致其昏迷。后,为报复杜某,王某来到杜某家中,将杜某的妻子,儿子,女儿打伤。返回家门口时,又用棒球棍对倒地的杜某头部重击致其死亡。
随后王某在驾车离开的路上,又遇上杜某的母亲,王某下车用棒球棍击打其头部致其死亡,后故意碾压其尸体。此时,王某又想起曾与其有过节的村民杜某丙,来到其家,使用棍棒将杜某丙的妻子打伤。(来源:濮阳中院)。
在婚姻感情上,王某是毫无疑问的受害者。但其却选择了极端手段私力报复,不但对造成其婚姻破裂的始作俑者杜某痛下杀手,而且还惨无人道的殃及无辜。总计造成2死,1重伤,1轻伤,2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毫无疑问,王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出于报复心理,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肆意行凶,剥夺他人生命,如果其仅针对杜某行凶,因杜某存在过错,那么王某也许在量刑上可以从轻,罪不至死。但其却将内心对杜某的仇恨转嫁于杜某家人,实属罪大恶极。
基于此,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二审维持。经最高院核准,王某被执行死刑。这也是罪有应得,罚当其罪。
悲剧发生后,不能仅沉浸于对悲剧的扼腕之中,更应该想的是如何避免这种悲剧的再发生。作为堂堂七尺男儿,王某面对妻子的不忠与背叛,愤怒是再正常不过的情绪。但其采取的方式过于极端,最终让自己走上了不归路。
理性来讲,对于王某来说,妻子出轨他人,并且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替他人抚养孩子,面对这种局面,王某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王某可以起诉离婚。《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互负忠实义务,妻子的出轨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这种行为属于重大过错,那么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可以多分。
其次,对于抚养非亲生子女的问题。王某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子女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同时因王某与孩子没有亲子关系,那么其对孩子就没有抚养义务,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孩子是自己的并对其进行抚养,造成了自己利益受损,其可以请求王某返还其在抚养非亲生子女期间支付的抚养费。
再次,因王某即对婚姻不忠,又隐瞒王某与他人生子并让王某抚养,存在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王某可以请求妻子任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婚姻不能强求,也不能委曲求全,维持不住的婚姻,不如好聚好散,一别两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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