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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的全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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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环境监管,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和程序,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综合评价定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定期评价与动态更新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境监管水平,督促企业改进环境行为。
第四条 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在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列入当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和上年度省环保厅已公布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州环保局组织实施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市州级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市州级参评企业范围由各市州环保局依据环保部等《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要求确定。
第五条 省环保厅成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指导市州开展市州级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州环保局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市州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并组织开展省级参评企业的自查自报、核实补充市州级监管信息、提出初评建议等工作。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属于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企业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评价定级,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或拒绝评级。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评价工作费用。
第七条 环保部门要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平台,逐步实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信息化和网络化。
二、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第八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以下十项:
1、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情况。
2、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标及总量削减任务完成情况。
3、废物(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4、环保审批和排污许可执行情况。
5、违法排污情况。
6、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情况。
7、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和环境行政命令情况。
8、环境污染信访投诉及处理情况。
9、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与执行情况。
10、其他环境违法违规情况。
第九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以不同颜色标识:环境诚信企业,用绿牌标识;环境合格企业,用蓝牌标识;环境风险企业,用黄牌标识;环境不良企业,用红牌标识。
各等级的评价标准见附1。
第十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方法采用单一指标判别法。黄色、红色企业的等级确定以最差指标所对应的等级为准;存在3项或3项以上黄色等级行为的企业,评价结果为红色等级。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根据企业环境行为发生的时间,列入相应的环境信用评价年度。
三、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省级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下达通知。各市州环保局组织县(市、区)环保局向参评企业下达《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告知书》,通知企业填报本年度环境行为信息。
(二)自查自报。企业登录“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如实填报环境行为信息。
企业自查认为各项评价指标均符合“环境诚信企业”要求,可向县(市、区)环保局申请评定“环境诚信企业”,同时提交清洁生产审核、环境信息公开等材料。
(三)信息录入。省、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及时将日常环境管理中发现的参评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录入评价系统。
(四)定期通报。各市州环保局定期向预评为环境风险和环境不良等级的企业告知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及时整改。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确已整改到位的,可依据整改情况调整预评价结果。
(五)初评等级。省环保厅组织对参评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拟定环境信用初评等级。
(六)信息反馈。由市州环保局组织向参评企业反馈初评等级,企业将反馈意见书面报送市州环保局。对初评等级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据。市州环保局组织对反馈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反馈意见及核实情况汇总,统一报送省环保厅信用评价办公室。
(七)结果公示。省环保厅在公众网站或公众媒体上公示环境信用评价拟定结果,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7天。
(八)复核审定。省环保厅会同市州环保局对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对拟定结果进行复核后,报厅务会审定。
(九)统一公布。省环保厅在公众网站或公众媒体上公布省级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通报市州环保局和相关部门、机构和组织。
第十二条 在连续两次评价结果发布期间,实行动态评价。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省环保厅信用评价办公室将及时对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一)降级。根据各级环保部门日常监管、群众投诉、环境污染纠纷及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等企业违法违规信息,按照《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级标准》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将原评价等级降到相应等级。
(二)升级。企业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环境行为得到改善,可按照《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升级工作程序》(见附2)的规定申请环境信用等级升级。
第十三条 企业要针对出现的环境风险或环境不良行为认真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并稳定运行一个月后,才能申请环境信用等级升级。
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本评价年度内不予升级。
第十四条 市州级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及升降级工作,由市州环保局参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实施。每年5月底前,市州环保局将评价结果报送省环保厅备案。
四、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鼓励和督促企业持续改善环境行为。加大对不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验收规定、无证排污、严重超标排污、私设暗管旁路排污、虚报瞒报排污情况、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群体性污染纠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第十六条 对环境诚信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加大支持力度:
(一)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支持开展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等。
(二)企业和负责人优先参与各类环保评优评先。
(三)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情况抄送金融部门,优先实施绿色信贷。
(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七条 对环境风险企业,各级环保部门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一)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责令限期整改。
(二)未完成整改前,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
(三)取消环保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资格;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中出具否定性意见。
(四)向金融、工商等部门通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五)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十八条 对环境不良企业,各级环保部门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一)列入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督检查。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停产整改。在未完成整改前,按国家相关规定,暂停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
(四)取消环保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资格;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中出具否定性意见。
(五)对实施停产整治、限期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暂扣、吊销排污许可证,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六)向金融、工商等部门通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七)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九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信息采集、评价定级、结果反馈、信息公开等过程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做到信息真实,有据可依,有证可查。
第二十条 企业采取谎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方式填报环境行为信息,一经查实,信用评价等级下调一级,情节严重的直接降为环境不良等级。
第二十一条 对不遵守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纳入各级环保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信用评价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通报信用评价工作情况。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湘环发[2012]23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级标准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共10项。
1、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情况。
2、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标及总量削减任务完成情况。
3、废物(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4、环保审批和排污许可执行情况。
5、违法排污情况。
6、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情况。
7、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和环境行政命令的情况。
8、环境污染信访投诉及处理情况。
9、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与执行情况。
10、其他环境违法违规情况。
二、各项评价指标解释。
评价指标涉及企业污染排放、环境守法、公众监督和企业环境管理等方面,是环保部门日常监管内容,也是公众舆情关注的重点。
1、第1项和第2项,考核企业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是否达标,污染削减任务是否完成等情况。主要污染物包括:目前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和将来实施总量控制的其他污染物指标,铅、镉、砷、汞、铬等第一类污染物,以及各企业的主要特征污染因子。
监测数据主要来源于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的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测。以企业本年度实际排污总量对照其排污许可量评判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达标。以企业本年度实际完成污染物削减任务对照其年度污染物削减任务评判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完成情况。
2、第3项,考核企业是否按规定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含闲置、废弃放射源)。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含闲置、废弃放射源)必须按规定处理处置;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实行联单管理;处理处置单位必须有相应资质。
3、第4项,考核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规的情况。
4、第5项,考核企业是否存在私设暗管或旁路排污、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行为,是否通过上述方式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
5、第6项,考核企业是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经人民政府或环保部门判定责任主体为企业,则根据事故级别,作出评判。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引发的污染事故除外。
6、第7项,考核企业是否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或环境行政命令。环境行政处罚类型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等。环境行政命令包括: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试生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治理等。
7、第8项,考核企业信访投诉及处理情况。经查证属实的环境信访案件和群众环境投诉纳入统计。如果企业在评价期内已经整改到位,则不纳入统计。
8、第9项,考核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与执行情况。包括环保机构建设情况,环保管理和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措施完备情况,企业自行监测情况,环境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环境管理台帐规范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属于涉重金属、危废、化工等高污染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等。
9、第10项,考核企业是否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如拒缴排污费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拒不执行排污申报,阻扰环境执法检查,排污口设置不规范,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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