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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章的功过可以相抵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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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过相抵的含义。
功劳和过错互相抵消。比喻一个人既有功劳又有过错,念在他有过功劳的份上一并消免。
我曾在一个评论中看到一句话:功是功,过是过,这是一个哲学问题。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正确做决定,取决于个人的判断。
李鸿章,是晚清中兴四大名臣之一,功在于创立北洋水师,推动洋务运动的发展等等;罪在于他代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比如《马关条约》、《辛丑条约》等。当然,这些功与过都是个别例子,也是大家热议的点。
一个人能不能功过相抵?秦始皇修建长城,徭役人数数十万,累死的百姓也不计其数。修建长城为了低于外地侵犯,但也白白葬送成千上万条人民。功与过,能抵吗?一边是创造了人类建筑史上的奇迹,起到了防止匈奴南侵,保护中原经济文化发展的积极作用。一边是百姓徭役,一去不复返。
同样,李鸿章镇压太平天国运动是功,杀死不少无辜之人是过,他过于避战和重视海防而愿意牺牲整个新疆放弃疆防;1885年在完胜日本的情况下签订的《中日天津会议专条》。给予了日本可以派兵进入朝鲜的权利;与日本的中日甲午战争中的指挥失误导致军舰在威海卫被全歼;中法战争胜利后反而签订了不平等条约等。功过相抵,不同的角度,是否可以。
这就牵扯出一个词:法律。
法律,是为了维护争议而生成。李鸿章的做法,在法律上能功过相抵吗?我们试想一下,一个小偷抢了钱,构成抢劫罪;在抢劫后,他救了一个落水儿童,见义勇为。一边是功,一边是过,我们可以功过相抵,判他无罪吗?两个答案,可以,那么要法律还有什么用?不可以,那么他救了人该怎么说。
奖励和惩罚,是功与过的亲兄弟。你犯了过错,就要惩罚,你可以戴罪立功,事后会有奖励,但并不代表,你没错。
李鸿章,功与过,我认为不可以相抵。我们可以承认他的的功,但不能否认他的过。
李鸿章是中国近代史上最大的卖国贼,这是历史定论,无可争议。
他所谓的功,只不过是为了维持摇摇欲坠的以西太后为首的满清小朝廷。
他所犯的罪,是祸害了广大中国人民,祸害了中国。
满清小朝廷如同一座大山,重压在中国人民头上,延续这个朝廷的存在,就是延续对中国人民的压迫。同时,李鸿章代表清廷和列强签定的一系列丧权辱国的卖国协定,又把帝国主义势力引进中国,成为压迫中国人民的另一座大山。
所以,对于中国和中国人民,李鸿章从来没有功,有的只是罪。
何谈功罪相抵。
台湾是李鸿章犯下的最大历史罪行,至今,中国仍然深受其害。
李鸿章是中国近代史上的秦桧,是不可饶恕的历史罪人。
李鸿章也是一个在历史书中被黑得很惨的人,以至于一些人把清朝签订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归结到李鸿章身上,李鸿章其实有点冤。评价一个人的功过,要结合他所处的时代背景来分析,也就是用历史的眼观去看问题。如果我们回到李鸿章所处的时代,看看他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不得不做什么,或许能对他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李鸿章最大的诟病在于他跟外国签订的一系列外国不平等条约。尤其是中日甲午战争后签订《马关条约》,连朝中的同僚都骂他是“卖国贼”,民间更甚。但实际上李鸿章从来不是一个专业的“外交官”,后半生他的官职主要是直隶总督、北洋大臣,管的是直隶、山东、奉天的军政以及北洋军的建设。只是辛丑议和时李鸿章威望上升,朝廷才把他抬出来主持议和,属于“临时抽调”性质。通常都是谈判的时候授予“全权大臣”,签订完条约又收回。
当时朝廷上有慈禧,下有恭恭亲王奕䜣、庆亲王奕劻,李鸿章在1896年10月到1898年9月做了三年总理衙门大臣却连个管家都算不上,他在当时的清庭到底有多少话语权呢?尤其是在《马关条约》被斥为“卖国贼”以后,实际上已经失去了慈溪的恩宠,当时最受宠的人是荣禄。李鸿章出席谈判只是相当于一个传话筒而已,把清庭议好的条件告诉对方,把对方的要求带回来,老佛爷点头了他才敢签,老佛爷不点头给他一百个胆子,他也不敢下笔呀。
当时清朝国力衰弱,列强都来欺负。丧权辱国的条约其实都是在打了败仗以后才签的,列强们并不是心平气和地跟你谈,刀就架在脖子上,还能有多少回旋的余地呢?如果不能答应列强的要求,其一再发起战士,大清朝只能更加衰弱。从另一个侧面看,也正是这些不平等的条约能让大清朝苟延。倘若大清朝提前灭亡了,以当时的社会环境,中国很有可能沦为殖民国家。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李鸿章才提出“和戎”的外交思想,当时的中国太落后了,跟帝国主义列强实力不在一个层次上,必须争取时间先发展。
洋务运动中李鸿章的影响就不需要太多说了,毕竟这也被定义成一次失败的运动。本文只是提供另外一个视角去观察历史人物,从而能够更全面地认识、更客观地去评价历史人物。
李鸿章是满清王朝的坚定维护者,孙中山是千年封建王朝的终结者,李老头连给国父提鞋的资格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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