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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经假 怎么请?相关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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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原《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保护月经期妇女的人身权益,在2009年10月该条例修改期间,有专家建议增加痛经假的措施:女职工因为痛经无法正常工作,有医生证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资应该保留。
安徽省2016年3月1日起,起施行“痛经假”
据全国总工会官方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2009年10月分前后在组织对实施超过20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行修订。修订草案规定。修订焦点之一即: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首都医科大学教授陶永娴针对此条还专门提出,女职工因为痛经无法正常工作,有医生证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资应该保留,是为痛经假之说。
全总女职工部此前就专赴湖北调研其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是全国第一个立法保护妇女经期权益的省份,其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息。
根据安徽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6年3月1日起,安徽省施行"痛经假"。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更年期综合征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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