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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湖南户口要在湖南生小孩,怎么进行生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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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可在生育前选择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受理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办理生育服务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结婚证。
(二)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近照2张。
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生育服务登记程序:
(一)村级登记。办理登记的夫妻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即完成生育服务登记。村(居)计生专干(以下简称村专干)负责将登记情况上报所在乡镇(街道)。特殊情况下,夫妻也可以直接去乡镇(街道)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二)乡级发证。群众需要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乡镇(街道)免费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三)证件送达。生育服务证由村专干送达,申请人也可直接从乡镇(街道)领取。
流入本省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拟生育第一个或者第二个子女的外省籍育龄夫妻,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现居住地应当办理,并将登记信息反馈给户籍地;需发放生育服务证的,乡镇(街道)通过信息系统查验其婚育情况信息或凭该夫妻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
再生育子女实行审批制度。符合《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第3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提出申请,办理生育证,持证后方可怀孕生育。申请办理生育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1.结婚证。
2.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近照2张。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
户籍在外省的,需提交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怀孕后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的,应予受理;生育后提出补办生育证的,应当先按照《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再补办生育证。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后,生育登记即完成,生育服务证办理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育证办理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办证时间的,经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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