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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70年大限是怎么来的?源头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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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房地产市场启动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如果以最高转让期限70年计算,较早一批商品房,实际剩下50年左右。当初像“温州房产到期案”的开发 商那样,没有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麻烦来临的期限会更短。事实上,此前数年,已有数宗商业土地出让权到期的案件陆续出现。
问题的焦点,落在最高70年的土地出让权。解决问题的大方向有两个,一是如《物权法》所规定的那样——自动延期,另一个是将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土地所有权。“自动延期”是当时立法环境下类似“搁置争议”的折衷规定,相当模糊,很多法学家至今仍在咬文嚼字,争论不休。对“将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土地所有权”则较少涉及,原因很清楚,现行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争论此点,远不是涉及修改宪法条文这么简单。
一般论者都喜欢说1949年以前,中国实行土地私有制,以此证明土地国有是一种例外。这是一种错误的印象。在西周时期的“井田制”设计中,不管是共同耕作的“公田”,还是各个家庭耕种的“私田”,都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地属于谁呢?《诗?小雅?北山》讲得很清楚:“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这是当时土地国有制的写照。
但“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所有制落实到具体层面,就成了《礼记?礼运》所说的:“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邑以处其子孙,是谓 制度。”“诸侯”和“大夫”这些大小贵族,成了天子土地产权的代持人。天下的土地,实质上由各级贵族分割占有。这和现在的土地国有制实现的形式几乎一样,名为国有土地,但不得不委托各级政府代为管理。
春秋以降,以劳役地租为主要剥削形态的井田制难以维持,于是各国相继取消井田制“公田”与“私田”的差别,改进定期分配土地的制度,允许耕者长期占有固定的土地,使土地成为他们的“恒产”
春秋战国时期,贵族土地私有化开始,井田制被破坏。《汉书》记载:“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说明土地的买卖与私有化倾向非常明显。
土地私有化并不意味着土地国有制消失,而是以公田、屯田、学田、皇庄、官庄等形式存在。土地的私有化,只是导致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半自耕农土地所有制的出现。秦汉以后的土地制度,大致有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半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
有意思的是北魏时期颁布均田令,把土地分为露田、桑田、公田三种。露田不准买卖,身死及年满70岁时,归还官府,“老免及身没则还田”。这倒很像现在城市土地使用权最高70年的安排,到期也要交还政府。
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可以买定额20亩的不足部分或卖有余部分,“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这不就是古时候的“自留地”吗?官吏给公田,从刺史到县令,按官职高低分别授田十五顷到六顷,作为俸田,离任时移交下任,不得买卖。今天的“官邸制”,与这种土地制度非常神似。
北魏隋唐的均田制,依旧是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混合,或者说具有国有和私有两重性质。到宋代,宋太祖赵匡胤鼓励官僚“市田宅以遗子孙”,买田买地,“为子孙立依旧之业”,实行“不抑兼并”的政策。宋代以后直至清代,一直延续了这种趋势。所谓“千年田,八百主”,是中国古代后期流行的谚语,反映出地权转移的频繁。
从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史大致可以看出,除了一些特殊时期,比如皇族越来越庞大,到了王朝中后期占有越来越多的土地之外,总的趋势是国家土地所有制越来越 式微。“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说法一直存在,但自从传世贵族作为一个阶层灭亡以后,这个说法已经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半自耕农土 地所有制逐渐占据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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