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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高温福利有哪些?用人单位不发放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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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炎炎,华北大部、黄淮大部、陕西关中地区、江汉、江淮中西部、四川盆地中东部、江南大部、华南大部等地在夏天都容易出现35~38℃的高温天气,其中,华北南部局地可达39~40℃。
在这种天气情况下,我们除了要注意防晒,多喝水多吃水果蔬菜,还要记得《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也在保护着我们的健康和相关利益:
(一)除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五)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六)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七)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除此之外,全国总工会去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及《补充通知》,明确了可由工会经费支出为职工发放的集体福利项目,清凉饮料、沐浴用品、游泳票等都是具有“夏日特色”的福利,这些福利既能防暑降温、愉悦身心,又能体现单位人文关怀、“好用不贵”。但除此之外,滥发津贴、补贴、奖金,支付高消费性娱乐健身活动,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广大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正常的福利待遇应逐步提高,这也是逐步增进公众福利重要环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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