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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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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明确。经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认定,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生产标准。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或与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行标准化生产,推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记录齐全,质量全程可追溯。
(三)技术先进。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相应的知识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采用先进实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先进农业科技应用面达到80﹪以上。
(四)制度健全。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建立生产日志档案,按照农场各项制度和生产标准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有规范的生产(初级加工)、销售记录和财会制度,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流转规范。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应依法获得,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流转合同规范,并在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鉴证、备案。土地流转期较长的,新流转的土地合同期限不少于7年;由大户升级为家庭农场的,剩余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集中连片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经营面积的70%。
(六)规模适度。从事种植业的,种植面积山丘区100亩左右,平湖区200亩左右(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20亩左右);从事养殖业的,年出栏生猪(牛、羊)100头左右,家禽养殖1000羽左右,水产养殖50亩左右;从事种养结合的,其主业参照相应种养规模要求。
(七)效益良好。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产出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5%以上,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平均水平2倍以上。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八)带动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
3.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家庭农场认定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管理中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土地流转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和清册。
5.财务收支记录或会计报表。
6.农场主及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常年雇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7.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8.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备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相关证明材料。
9.农业机械证明材料和相关驾驶证书或与农机合作社签订的农机服务合同复印件。
10.其他证明材料。
(二)对提供以下材料的家庭农场,予以优先推荐:
1.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相关证书。
2.“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等相关证明(复印件)。或获得奖励、荣誉称号、奖牌、特色农产品等证书和文件复印件。
3.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所被认定为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有关证明材料,农场成员被认定为农业科技示范户的有关材料。
5.被评为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相关证书和文件。
6.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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