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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能不能要求小三返还丈夫赠与的财产?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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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共同财产系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关系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依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在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赠与行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买房买车的数额巨大,并非日常生活需要,丈夫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小三的行为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且小三接受丈夫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丈夫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妻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小三全部返还。
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同时应尊重社会公德。小三因与丈夫产生暧昧关系,在妻子不知情且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吕某,丈夫的这种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原则,依此这种赠与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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