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嫁娶年龄一般是男20岁、女15岁。但各朝代略有不同,比如唐代,男15岁、女13岁以上;明代,男16岁、女14岁以上。
先秦时,官府每年为单身男女提供一次交往机会。春秋时期的“仲春会”就是一个典型的男女交友的大派对,其主题是“奔”,意思是与所爱的人一起出走。《周礼》中的《地官·媒民》说,“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从周代这一规定来看,这项活动是由官方推动的,强制执行,如果到时有人不“奔”,不参加聚会,还会受到处罚。
仲春会为适婚男女、有生育能力男女的相处提供了一个特殊的交往平台,大大提高男女婚配成功率。仲春会一般设在每年阴历的“三月三”,后来的清明节男女“踏春”风俗,便受到了仲春会的影响。
除了这一天,古代正月十五、七月七,也都是单身男女觅偶的良机。七月七又叫“七夕节”,被现代男女戏称为“中国古代的情人节”。可以说,古代人为单身男女的婚配也想了不少法子,这对解决“剩男剩女”问题是有效的。
古代人认为“男有室女有家”后,人们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稳定和谐。在周代,已到适婚年龄的男女的终身大事还被列入了官方议程,专门设置了管理男婚女嫁的政府官员。而在晋代,如果女子到了一定年龄还没有嫁人,官府就要强行给她找对象。《晋书·武帝纪》记载,司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诏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意思是说,女子到17岁,如果父母不将闺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找个“剩男”逼其出嫁。
古代对于适龄男女婚嫁问题,亦制定了相关法令:越王勾践规定男子20岁而娶,女子15岁而嫁;宋仁宗时期规定男子15岁而娶,女子13岁而嫁;明太祖规定男子16岁而娶,女子14岁而嫁。到了法定年龄不嫁人的女子,是要被处罚的。譬如南北朝时,如果女孩适龄仍未出嫁即为犯法,家里人都是要跟着坐牢,这也就是《宋书·周朗传》中说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而汉朝孝惠皇帝时,谁家要是有女儿15岁至30岁还没有嫁人,就要罚款600钱。唐朝对于男子20岁以上,女子15岁以上还没有结婚的也要处罚。这种强迫女子出嫁的初衷,虽然可能首先是出于增加社会人口的考虑,但在客观上确实解决了不少光棍娶不到老婆的问题。
我国古代夫妻可以离婚,且在西周以前离婚相当自由,所谓“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自周朝开始,夫权制婚姻家庭制度逐渐建立,但家庭基础并不稳固,《周易》中记载了许多妻子离家出走、男子招赘、寡妇抛弃孩子改嫁等现象。唐宋时期,随着夫权意识不断强化,法律规定“妻妾不能擅去其夫”,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向官府申诉离婚。
古代贵族离婚有一定的仪式。《礼记》中就有相关记载,不但有夫出妻的仪式,也有妻出夫的仪式。仪式上,双方都要以谦辞自责,首先要重述夫妻缘分,接着说明离婚原因,如个性不合等等,最后要互相送上离婚祝福。由于婚姻关系涉及双方家族,所以离婚仪式需要两家父母、亲戚共同做证。
古代虽可离婚,但不被提倡。例如宋代以后,士大夫多认为出妻的人没有品行,所以离婚率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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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催婚有哪些奇招?离婚要走什么程序[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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