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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约女主播不给钱,属于嫖娼还是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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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关健在于违背妇女的意愿。而在嫖娼中,双方是自愿发生性行为的,没有违背女方的意愿,所以不能构成强奸。
那“不给钱就不算嫖”这种观点成立吗?
当然是不成立的。
双方不是男女朋友,事前达成了谈好价的性交易,构成了卖淫嫖娼的行为。
卖淫嫖娼行为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女主播报警,二人会被双双拘留,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粉丝假借给钱的名义和主播发生性关系,也不属于诈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粉丝只是骗了主播的身体,没有骗主播的财物,所以不算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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