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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欠钱不给怎么办?要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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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咨询的事项涉及民事债权追偿相关问题,现根据相关法律和你介绍的情况,回复如下:
一、如木材厂为公司,则其应自行对经营中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你们一般情况下无法请求该厂投资人偿债。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之规定,并结合你介绍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示“只可以封他的厂房,用那些机器抵债”的情况来看,我们理解木材厂在法律属性上很有可能是依法成立的公司。如木材厂为公司,则其与投资人(即“老板”)在法律上属不同主体,公司应以自身的全部财产(包括厂房、设备等)对经营中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你对该厂享有债权的,应直接向该厂主张。除非能够证明该厂投资人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资金等行为,否则按照法律规定你们一般无权直接请求该厂投资人偿还债务。
二、如木材厂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则你们可直接要求木材厂投资人偿还债务。
如木材厂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其投资人应对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你们有权直接要求木材厂投资人偿还债务。
三、你们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不论木材厂是否具有法人地位,你们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偿还债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法院最终判决木材厂承担偿债责任的,你们可依法申请法院将木材厂的厂房、设备予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用以抵偿债务。
如法院最终判决木材厂投资人个人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你们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和第二百零六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木材厂投资人在韶关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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