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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回应两伙女学生聚众斗殴,学生打架斗殴可以开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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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流传黑龙江省依兰县两伙女学生斗殴视频的情况,23日,依兰县教育局发布调查和处理结果。
分别给予县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杨、李印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分别给予县职教中心校长曹守伟、副校长刘勋力、副校长张新、职教中心主任吕春楠、刘冬海党内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县职教中心教师孙佳平记过处分;给予校长曹守伟免职处理。
分别给予县第二中学校长王刚、副校长翟玉君、主任陈东、县第二中学教师王力鹏记过处分;给予校长王刚免职处理。
对涉事学生,依兰县职教中心决定,给予隋某开除处分。责成县第二中学对盖某(义务教育阶段)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看了下视频,现在的不良少年不良少女太猛了,居然持械斗殴,想吃牢饭了是吧。
现在的小孩子不要仗着自己是未成年人就为非作歹,看到了没有,高中阶段是可以开除的,义务教育阶段虽然不能开除,但是如果打架斗殴使得对方受伤了。那也需要负责。情节较轻的进行拘留和罚款,造成轻伤或者人员伤亡的,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初中生阶段,应该对打架行为进行严加管教,避免误入歧途。
一、打架后没造成严重后果,或是对方没有被司法鉴定伤情为轻伤以上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后果比较严重或是将对方打成轻伤以上的,就要适用《刑法》。
涉及条文如下。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 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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