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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钦北区财政局原局长宁思专贪污了多少钱?判刑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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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上午,由钦州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原局长宁思专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原副局长杨德裕、原综合股股长孙明艳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在浦北法院公开宣判:
宁思专贪污约111万元,受贿1099.56万元,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被判18年有期徒刑。
杨德裕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孙明艳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1、滥用职权违规为私企支付税费。
2013年6月20日,宁思专、杨德裕、孙明艳明知不能用财政资金为私营企业支付税费的规定,违规审核审批同意用钦北区财政局国土资金代钦州某公司支付契税、印花税共约448万元给税务部门,截至2017年2月24日,涉事公司仍未归还该款项。
2014年至2015年期间,宁思专、孙明艳在明知上述公司尚未缴清3宗地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违规指示下属虚开9790万元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供该公司办理上述3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经鉴定,截至2017年2月24日,该公司未缴清3宗地的土地出让价款合计9790万元。
后来,3宗地的9790万元债权被转让给钦州市另外一家公司,2017年3月17日,由该公司代缴交9790万元土地出让金到钦北区财政局。
2、30次收受好处费达上千万元。
2006年至2016年,宁思专在担任钦北区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建、工程招投标、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了曾某、谭某雄、曾某勇、方某孚四人(上述四人另案处理)的财物共计1099.56万元及1000美元。
宁思专在2007年钦北区某单位办公大楼工程、2009年钦北区某镇土地治理项目等相关工程上,为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钦州办事处负责人曾某提供帮助及便利,先后14次收受曾某以送现金、代付购房定金和尾款、房屋装修、投资入股等形式给予的好处费共计928.56万元及1000美元。
此外,宁思专在2016年与曾某约定,2017年曾某再以装修别墅及投资4s店的名义送好处费600万元给宁思专,后因宁思专案发而未能送出。
2013年至2015年期间。
宁思专在钦北区财政局、钦北区农业发展办公室发包的财政所建设及农业发展项目工程上,为工程老板谭某雄提供帮助及便利,先后5次收受谭某雄送的好处费共计现金125万元。
2014年至2015年期间。
宁思专在工程建设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钦北区交通运输局原副局长曾某勇提供帮助及便利,先后6次收受曾某勇送的好处费共计现金25万元。
2011年至2015年期间。
2011年至2015年期间,宁思专在工程建设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钦北区交通运输局原局长方某孚提供帮助及便利,先后5次收受方某孚送的好处费共计现金21万元。
3、虚开发票套取公款上百万元。
在贪污方面,2010年至2016年期间,宁思专利用其担任钦北区财政局局长职务之便,分别指使该局出纳禤某玲、钦州市某汽车维修服务部会计秦某缘(两人均另案处理)以虚开发票及加大发票金额的方式,套取钦北区财政局公款共约111万元供其个人使用。
2010年至2015年期间。
宁思专指使禤某玲通过虚开购买茶叶、花卉、电脑耗材等发票套取公款的方式,共套取钦北区财政局公款90.67万元供其个人使用。
2013年至2016年期间。
宁思专指使秦某缘通过加大虚开钦北区财政局公车维修费发票金额的方式,套取钦北区财政局公款共20.3万元供其个人使用。
浦北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宁思专、杨德裕、孙明艳行为已触犯刑法,宁思专已退回受贿赃款204.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受贿所得人民币895.06万元及1000美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宁思专尚未退出贪污所得的约111万元,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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