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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被村委截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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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咨询的事项涉及土地征收的相关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及你介绍的情况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村委会强行截留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侵犯了你们的合法权益,你们可以向乡、县有关行政机关反映情况、寻求救济。通过协调不能解决的,也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征地协议是在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次修正以前,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就征用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的协议,是征地项目申报的必备要件。而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之规定,现行征地推行的是征地公告制度和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征地协议不再是征地项目申报工作的必备要件与法定程序,由于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因此不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征地协议合法与否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效力。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之规定,被征地单位有权对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查询和对依法批准方案实施进行监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同样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实施。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再次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因各地补偿标准不一样,应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确定的具体标准为依据。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及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之规定,公益事业建设需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且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若以公共建设的名义征收土地,却没有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你们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反映,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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