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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找不到责任人,该怎么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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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新闻里出现过,高空坠物伤人,无法找到责任人,一栋楼的人一起担责的情况。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高空坠物伤人或者损害财物,如果找不到肇事者,是不是就只能吃哑巴亏了呢?
并不是,新闻曝光过的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中,无法找到准确的肇事者,可以由建筑物使用人给与补偿,也就是说,一栋楼的使用者都需要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同时根据《国家物权法》的规定,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物业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空坠物构成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不用收到刑事处罚,但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应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肇事者有可能被判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高空坠物伤人伤财的情况是可以免受处罚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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