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其中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办理地点 娄底市民政局优抚科205室。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 0738-8313791。
- 生活问答
- 答案列表
在娄底,组织因战因公致残疾的医疗鉴定怎么办理[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