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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如何申请?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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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水平的通知》(洛政〔2010〕53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城区低于240元、县(市)低于210元的生活困难家庭,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城镇低保待遇,实行差额救助。凡城市区农业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440元、县(市)农业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元的均可向所在地的村委会申请办理农村低保待遇,实行分类施保。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城乡低保实行县(市、区)属地化管理。由于您所反映收入问题不详实,具体情况可咨询您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
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的,可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程序: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评估、审核、公示,镇(处、区)街道复核,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
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等必需材料;村(居)委会对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进行调查、评估、公示,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上报镇(处、区);镇(处、区)对上报农村低保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上报农村低保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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