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水平的通知》(洛政〔2010〕53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城区低于240元、县(市)低于210元的生活困难家庭,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城镇低保待遇,实行差额救助。凡城市区农业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440元、县(市)农业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元的均可向所在地的村委会申请办理农村低保待遇,实行分类施保。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城乡低保实行县(市、区)属地化管理。由于您所反映收入问题不详实,具体情况可咨询您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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