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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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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咨询的问题是关于退休年龄及我省对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如何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具体规定,现根据相关规定回复如下:
一、关于退休年龄。
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因为有“法定”两字,人们往往以为是《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实不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里并没有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退休年龄是由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性法规所规定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的命令》(1955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7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都对退休年龄进行了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职工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因此,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二是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关于湘劳社政[2006]5号文件对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如何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规定。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5号】是专门就我省未参保的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领取基本养老金等相关问题而出台的文件。
该文件规定:未参保的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职工中,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并有完整档案资料的正式职工,2006年1月1日前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可按属地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人自愿,可从我省各市州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制度之月(实行统帐结合制度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以原企业所在市州周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同期个人账户规模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统帐结合制度前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年限,不补缴、不视同。
正式职工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 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人自愿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应参保的正式职工,要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截止2006年12月 31日,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正式职工,以后参保只能从其实际参保登记的时间开始缴费并计算缴费年限,不得以往前追补缴费的形式增加缴费年限。
退休及领取养老保险金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只规定了简单的原则,具体内容都是由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劳动保障部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同时我省各市州也对相关问题有进一步的规定和补充,具体请参考我省及各市州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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