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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车辆发生转让的情形,需要补缴税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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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车辆发生转让或改变用途是否需要补税,应看免税条件是否消失而定。举例来说,像已办理免税手续的起重机、新能源汽车,无论转让给任何人,都无需补税;而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防汛部门购买的防汛车辆享受免税后发生转让,均应按规定补税。当然,免税车辆改变用途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均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的计税价格计算规则,《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九条规定:“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至于上述免税车辆重新申报的时限,《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六条规定:“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因此,购置的二手免税车辆无论是否需要补缴税款,都应在购置60日内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税务机关会根据政策规定,判断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来源:湖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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