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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怎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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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7〕40)。
第八条 支持范围:
(一)优化公共服务环境。支持企业完善创新创业服务功能,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支持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科技金融结合服务;支持园区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打造宜居宜业科技园区。
(二)集聚培育高端人才。支持长株潭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实施;支持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支持人才服务平台、服务体系建设。
(三)促进创新成果转化。支持创新成果在园区实现产业化;支持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新模式示范应用;支持创新品牌建设;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和开放合作创新;支持创新要素流动开放共享。
(四)推进军民融合创新。支持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平台与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军民融合科技创新产业园、军民融合特色产业园、军民融合创新试点示范基地建设;支持高端军工技术成果在湘转化。
(五)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研发机构和功能总部;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支持重大科学设施配套;支持创新基地和科技创新功能集聚区建设;支持产学研创新联盟建设。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为长株潭自主创新示范区及经批准纳入长株潭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对申请后补助支持方式的非独立法人单位、企业、团体,应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三年未发生违法、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以及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具体申报条件以当年的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二)产学研合作协议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三)项目相关研究基础证明材料,所获重大科技成果、奖励等证明材料。
(四)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以及项目团队相关资质、研究平台、研究成果等证明材料。
(五)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纳税凭证(当地税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单位不受此限制。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各类项目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二)具有所申报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研团队。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无不良记录。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际申请单位、企业或其他法人为项目申报的责任主体,负责履行申报义务并承担主体责任,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三年滚动规划牵头编制单位应对经其审查并推荐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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