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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能否直接继承爷爷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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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代位继承问题】。
一、只要毛某父亲生前并未丧失对毛某爷爷遗产的法定继承权,毛某就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代位他先去世的父亲,从而继承到毛某爷爷的遗产。
1、如果毛某父亲生前不存在故意杀害毛某爷爷未遂的、或者为争夺遗产杀害毛某爷爷其他法定继承人的、亦或是遗弃他爷爷或者是虐待他爷爷情节严重的这三种严重情形,则毛某父亲没有丧失法定继承权资格。
2、在毛某父亲没有丧失法定继承权资格,而毛某父亲又是先于他爷爷去世的,加上毛某作为他先去世父亲的亲生子女和他爷爷的晚辈直系血亲,以上情况证明毛某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能够代替他先去世的父亲,继承他爷爷的遗产。
二、毛某作为他爷爷遗产的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已经去世的父亲本身所能够继承他爷爷的那部分遗产份额;如果毛某自己还有其他兄弟姐妹的,也只能与他们共同继承分割他们父亲所继承的那部分份额。
1、因为毛某爷爷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毛某已去世的父亲、毛某爷爷的其他三个子女这四人,而毛某本身只是他爷爷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法定继承情形下,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而毛某作为代位继承人,是代替他父亲的继承地位直接参与他爷爷遗产的继承分割,因此在继承分割他爷爷遗产时,毛某本身不是与他的三个姑姑叔伯一起平均分割他爷爷的遗产份额,而只是去继承分割毛某父亲本身作为他爷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所能够分得的遗产份额。
2、而当毛某存在本身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他爷爷生前尽过主要赡养义务这两种情形时,则毛某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所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11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5条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26条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27条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28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若上述描述情况属实,毛某当然可以继承其爷爷的部分遗产,而且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其爷爷的另外两 女一子 一 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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