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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经理对公司财产负有什么样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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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是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公司资产的运用和增减,关系到公司的稳定和成败,也直接关系到公司股东的利益。
公司设立和经营目的,就是要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受公司委任或者聘任的董事、经理,他们必须以实现公司的目的为自身的职责,因此公司董事、经理的重要职责就是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使公司资产免受侵害,并获得经营利润。
在以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为己任的同时,公司董事、经理作为管理者、执行者,在管理和运用公司资产过程中还负有以下法定职责:
1、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因为公司资金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为公司谋取利益的,不允许将公司资金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之外而损害公司利益。
2、不得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
公司资金是保证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并且只应用于自身生产经营,不应当允许将公司资金抽出借给他人使用,这样不但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也违背了股东投资的原意。
3、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存储。
公司资产是法人财产,也就是公司组织的财产,为公司股东共同所有,这种资产只能以公司名义存储,而不得变成个人名义的财产,公司董事。经理的个人名义不得使用,其他个人名义也不得使用。并且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存储,将存在公司资产被侵吞的危险,所以必须禁止。
4、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和个人担保。
公司资产是股东投资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如果将公司资产用于个人担保,就是用股东的投资为个人的债务承担风险,那是与股东的投资目的相违背的,不利于维护公司利益,也可能直接对各个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为个人担保包括为股东个人担保和为其他个人担保,都是不允许的。法律规定公司董事、经理无权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担保,这对保护公司资产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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