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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办事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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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第七条规定:“凡开采销售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领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遗失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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