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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怎么申请?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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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申请复查的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2.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理由,请求的范围不超出原信访事项的请求范围;3.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4.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请复查(复核)的范围;5.属于收到复查(复核)申请的行政机关职责范围;6.未向其他复查(复核)机关提出同一复查(复核)申请。
申请复查、复核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是复查(复核)申请书;二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申请复核的需同时提交复查意见书及处理意见书);三是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是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复查(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是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工作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是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三是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依据;四是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是申请日期。
复查、复核申请向谁提出?
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复查(复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1.被申请人是人民政府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2.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3.被申请人是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国家部委垂直管理行政机关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4.被申请人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5.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提出;6.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提出;7.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8.被申请人被撤销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向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
申请复查、复核的期限有多长?
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处理(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权利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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