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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可以直接听取有关方面的情况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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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实行书面方式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也就是公民或者法人与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各自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行政复议机关凭这些书面材料作出判断,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公民、法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全面的、实事求是的情况,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认为需要向行政复议机关反映情况,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以开庭形式或者其他公开的形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依法公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听取各方面的情况和意见。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时,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对于符合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合法、及时地审结复议案件,是行政复议的重要环节。行政复议采取什么样的审理方式是行政复议法起草过程中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应明确采用庭审方式,有的同志提出应采用听证方式,还有的同志提出应采用书面审理与庭审方式相结合的方式等等。但绝大多数意见认为:行政复议审理采取何种方式,应当与行政复议本身的特点相符合,行政复议作为一项行政活动,必须体现并符合行政效率原则,行政复议不必也不应当“司法化”,这是行政复议工作区别于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方面。行政复议效率原则,主要表现为:一是要求整个行政复议过程体现出便民、及时的特点,尽可能减少行政复议申请人在人力、物力、时间上的浪费。因此,不能像一般诉讼程序那样,要求当事人花大量的时间进行庭审活动。二是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迅速、简练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活动是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的,行政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上下级领导或者指导的关系,对具体事实的认定和把握往往不需要通过复杂的审理方式。因此,为了避免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造成诉累,体现效率原则,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形式。
所谓书面审理的形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案件的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审理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原则上不传唤复议参加人和证人等到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证人也可以用书面材料作证。行政复议机关书面审查的客体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具体来讲对不同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应从不同方面着手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复议,但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采取其他方式。这是因为无论效率原则、便民原则,还是经济原则,都应该以弄清事实,能做出正确判断为前提。对有些案情复杂,需要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质证,方能搞清楚有关事实和证据的,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第三人、证人听取有关意见,对案件的有关争议进行质证和辩驳,以帮助行政复议机关正确认定事实。必须强调的是,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或者是亲自调查取证的方式进行审理,但是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再次调查取证或者要求向行政复议机关陈述意见,行政复议机关就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听取意见的形式也可以是多种形式的,如有的地方采取听证会的形式也是可以的。
几年来我国的行政复议工作实践说明,书面审理案件的方式是比较符合行政复议工作性质的,但是为了更好地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法同时也不排斥其他的审理方式,并且赋予了申请人在审理方式上选择的权力,即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听取意见。因此,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这使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了很大的选择余地,可以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具体分析,灵活运用适当的方式及时审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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