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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分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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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二)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三)记一等功,由省级党委和政府或者中央和国家机关批准。
经省委同意,副省级城市党委和政府可以对本地区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记一等功奖励。
(四)授予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批准。
对下级单位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机关,可以按照奖励权限,对本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市(地)级以上机关可以按照奖励权限,对本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开展及时奖励。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应当事先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开展及时奖励可以适当简化程序,必要时由审批机关直接确定奖励对象。
来源: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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