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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结果撤销是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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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咨询的事项涉及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相关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及你介绍的情况,现回复如下:
一、请求缴纳社会保险事宜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确认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范围,怀化市中院的判决合法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之规定的争议。”之规定,虽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该法并未明确此处的社会保险争议是指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争议。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之前,劳动争议处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在发生退休、患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法律规定的情况时所获得的物质帮助。”之规定,结合你所述情况,我们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指的是社会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而你母亲与用人单位的争议为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之规定的争议。”之规定,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不属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你母亲可要求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不作为的,你母亲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之规定,结合你所述情况,我们分析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由劳动者作为申请人,向劳动行政部门请求处理。经劳动行政部门催促后,用人单位仍不缴纳,劳动行政部门应作出处理决定,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处理决定生效后,用人单位仍不自动履行缴纳义务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劳动行政监察部门进行推诿,对你方请求不予处理,你们可以劳动监察部门行政不作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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