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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海事诉讼管辖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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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负责海商法中的海商法管辖权。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外,因海事侵权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3)海上包船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付港口,船舶归还港,登记港所在地,被告所在地管辖。
(4)赔偿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对海事赔偿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负责。
(5)因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离船舶港口、被告人居住地海事法院管辖。
(6)海事担保纠纷引起的诉讼,由抵押物所在地海事法院和被告住所管辖;船舶抵押权争议所引起的诉讼也可以由船舶居住地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7)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对因船舶所有权、占有、使用和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
第二,海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为了更好地行使中国的海事管辖权,充分发挥海事法院的司法职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5月13日发布了“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决定”,规定中国的海事。法院接受中国法人。公民,中国法人,公民和外国或其他地区法人,公民,外国或地区法人和公民之间的以下案件: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3、海事执行案件。
4、海事请求保全案件。
5、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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