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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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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社会合同是最常见的,它不仅可以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可以规定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当然也出现了很多无效合同的情形,那么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合同呢?下面法援网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1、以欺诈、胁迫方式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说欺诈就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签订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造成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说胁迫,是指给公民以及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是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由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签订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是第三人利益。
所说恶意串通,就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一同实行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是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而签订的合同,其组成要件是:
(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是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是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相互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就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相互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一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是一同实行该种合同行为。
(3)两方当事人串通实行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是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理应是国家、集体或是第三人的利益深受损害。法律并不是严禁当事人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获得利益。可是,假如两方当事人在谋取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涉。
恶意串通所签订的合同,是必然无效的合同,不能依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必然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置,只是依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两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是返还集体或是个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之为隐匿行为,就是指当事人通过实行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是实行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可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可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需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只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理应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行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理应具有以下要件:
(1)当事人所需达到的真实目的或是其方式必须是法律或是行政法规所严禁的。
(2)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就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行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理应以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必须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
通过以上法律知识的学习,相信您对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合同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遇到合同法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您在法援网提交法律咨询或联系法援网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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