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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查阅档案时要禁止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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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干部人事档案利用的方式,主要有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
《条例》很清楚地规定:档案的利用方式,是没有“拍照”这一方式的。
现在科技发达了,人手一台手机,如果在查借阅档案的时候,可以进行拍照,那真是既方便,又快捷,可以大大提升档案的利用率,那么好的事情,为什么没有普及呢?
作者查了一下档案的有关法规,似乎没有哪一条明文规定说不可以拍照,连《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这里都只是说禁止“擅自拍摄”,没有说不可以。
那是不是在领导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还是可以拍摄的?事实还是不可以拍照。那到底是哪里的口口相传,认为不可以拍照呢?
作者进行了猜想,认为主要原因如下:
一、人事档案是秘密等级,不宜公开。
根据《保密法》规定:我国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秘密级别是指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地(市)、县(市)管理干部和相应级别的单位管理干部(省部级和国家级,基本更高)的名册及其掌握的后备干部名册,属于工作秘密,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布。
很明显,县级以上管档单位的人事档案至少也是秘密级以上,如果档案被拍照很容易在个人通信设备上留下记录和痕迹,不利于档案的保密性。
二、拍摄存在泄密的风险。
《档案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
1.严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发布或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2.严禁使用专门用于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移动存储介质从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内拷贝信息。
现在人人都有手机,换一句话说,人人都有非涉密设备。拍照的档案内容,很容易通过互联网泄密到境外,所以不允许拍照的目的也是为了防止秘密信息通过互联网泄露出去。
三、防止档案材料被1:1伪造。
按照档案管理的办法,干部本人是不能查借阅自己的档案的,而且还有查阅人员是党员身份等要求,这一切都是为了保密,防止档案材料被伪造。
严格来说,查档人员利用档案的时候,一般只允许摘录关键信息。这样查档人员如果想要伪造和撤换档案内的材料,难度是非常大的,因为不清楚摘录信息所在材料的规格、大小、样式等,想要伪造,难上加难。
有人说,可以复印档案材料啊,复印后就可以伪造了。其实就算可以复印档案,也建议不能彩色复印,只能黑白复印。这样就算想伪造材料,也不知道哪一部分信息是彩色的,从而增加伪造难度。
文末提个醒,看看泄露国家秘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保密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
1.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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