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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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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忌搞证据突袭。
很多诉讼参与人认为己方证据不到最后不能提交法庭,防止自己立了个靶子,让对方有的放矢,影响自己的诉讼效果,这种想法有一定道理,但是,当收到应诉通知书时,如果法院给限定了举证期限,尤其是被告,一定要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己方证据,如果实在提交证据不方便或者有合理理由,一定要向承办法官确认,证据可以在开庭时一并提交,得到肯定回答后,方能在开庭时一并提交。否则,己方的证据可能不被采信或者被法院训诫,甚至罚款。
有一个极端的例子,一个78岁的大爷,因为一个继承纠纷,由于是在外地,大爷称怕当地法院太黑,所以一直没有提交民国时期房屋产权证,导致一审败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直到二审才拿出来,最终这个案子才发回重审,差点失去了胜诉的机会,真的令人哭笑不得。
二、开庭时迟到。
守时是比较重要的社交礼仪,开庭也一样,毕竟他人的时间也很宝贵,如果在规定的时间不能到达,很可能被法官缺席审理或者按照撤诉处理。
记得有次,原告迟到了,电话告知法官半个小时内可以到,但等了一个半小时也没见原告踪影,法官直接按照撤诉处理了,两个小时原告到了,法官告知原告裁定已经作出,再去起诉吧。
对原告来说,一是损失诉讼费,二是耽误时间。
三、带好委托手续。
被告或者原告不能出庭,绝大部分案件是可以委托代理人的,但是,需要在庭前办理好委托手续,按照现行规定,除了律师外,还需要亲属关系证明,或者社区的推荐信,否则,没有委托手续,到了法院也无法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本人就见到一起未带委托手续,不能作为代理人参加庭审,只能旁听。
四忌反驳对方的每一句陈述。
诉讼讲究证据,在法庭上,不能指望对方说的都是实话,如果都能实事求是,闹上法庭的可能也比较小。
针对对方的陈述,事无巨细的进行反驳,一是可能打乱了自己的思路,可能掉进对方的逻辑陷阱。二是可能忘掉陈述己方关键事实。
五、忌在法庭上哭闹。
有这人认为在法庭上要示弱,一副杨白劳的形象,认为只有装可怜才能赢得法官的同情。这是极其错误的。法官凭证据,不是凭哭闹,凭可怜,有句话叫法律不相信眼泪。
或者有人干脆在法庭上上演一哭二闹三上吊的伎俩,一是扰乱法庭秩序,可能被法庭请出去。二是乱了自己的阵脚,错失陈述的机会。
六、忌打断对方的发言。
庭审时双方就同一事实,可能有两种截然相反的陈述,这时候不要打断对方,也不要抢话,一是庭审是法官在主持庭审。不能随意发言,会被法官制止,二是造成法官对自己的不好的印象。
七、忌重复庭审过程反复就同一事实进行纠缠,反复陈述。
反复陈述一件事没有任何意义,说到了,法官听清楚了记录在案就可以了,重复再多次没有意义,庭审时间很宝贵,尽可能做到不啰嗦。
八、忌说话语速过快。
由于现在开庭还是由书记员或者速录员进行记录,语速过快导致无法做全面记录,有时候会曲解你的陈述。
九、忌不留证据备份。
有的人立案之前一大堆证据材料,到了二审就剩几页纸了,证据自己从不留复印件,导致进行庭审时记错关键事实日期或者关键数字,有时会导致败诉。
十、忌诉讼思路随时发生变化。
有些诉讼参与人对案件事实陈述存在多出不一致的情况,法律有禁止反言的规定,矛盾的陈述,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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