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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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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为认定
1.引诱他人吸毒。
2.教唆他人吸毒。
3.欺骗他人吸毒。

《刑法》第353条规定的“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通过向他人宣传吸毒后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或者对他人进行蛊惑,从而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引诱他人吸毒
这里的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含有毒品的物品让他人吸食,或者以向他人进行鼓动等方法,勾引、诱使、拉拢本无吸毒意愿的人吸毒。
教唆他人吸毒
这里的教唆,是指以宣扬吸毒后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和劝说、授意、怂恿等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产生吸毒的意图并进而吸毒。
欺骗他人吸毒
这里的欺骗,是指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例如暗中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者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他人吸食或者使用,使其不知不觉地染上毒瘾,从而达到欺骗者的某些个人目的。
本罪中,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形成毒瘾,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应该作为处刑的情节来考虑。
定罪与量刑。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没有入罪条件,只要行为人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在量刑方面,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具有两档法定刑:
(1)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引诱、教唆、欺骗多人吸食、注射毒品以及致使他人吸毒成瘾,造成严重后果等。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3)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4)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
从重情节

(1)毒品再犯。根据《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从重处罚。
(2)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毒。《刑法》还对“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情形规定了从重情节。这是因为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不能认识或者不能正确认识毒品的危害性,比成年人更容易被引诱、教唆或者欺骗而吸食毒品,并且未成年人正处在长身体时期,吸食、注射毒品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将带来极大的危害,在将来也可能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刑法》明确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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