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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 | 详解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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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背景

使用兴奋剂是体育运动中的丑恶现象。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涉及兴奋剂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对兴奋剂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和运动员等的身心健康,《刑法修正案(十一)》特在《刑法》第355条后增加一条“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作为第355条之一。
2、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具体行为
《刑法》第355条之一规定:“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和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的犯罪的规定。
(1)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的规定,“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具体包括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关麻醉药品和刺激剂等。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兴奋剂检测规则和兴奋剂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2)这里规定的“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运动员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向其提供”,包括向运动员本人提供,也包括通过运动员的教练员、队医等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
(3)运动员本人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仍然是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体育组织的规定予以处罚。运动员本人参与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涉案兴奋剂的数量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给国家荣誉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对运动员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犯罪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没有规定“情节严重的”条件。这是因为组织、强迫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比第一款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使用兴奋剂和提供兴奋剂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对这种行为,要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3、涉及兴奋剂的其他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特定情形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2)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具有特定情形的,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
(3)实施有关兴奋剂犯罪行为,涉案物质属于毒品、制毒物品等,构成涉及毒品、制毒物品有关犯罪的,依照相应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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