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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 | 详解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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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具体行为
《刑法》第349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或者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等,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
窝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应按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处罚。
实践中,如果明知是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案犯,而仍向其提供资助或者交通工具,帮助该案犯潜逃的,也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
但是,对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事先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这里的“事先通谋”,是指在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活动之前,与犯罪分子共同策划、商议并事后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事先通谋”表明行为人与犯罪分子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属于刑法中的共犯,所以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论处,不再认定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量刑
《刑法》第349条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规定了两档法定刑:
1.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包括: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等。
但是,从“亲亲相隐”的诉讼理念出发,有关司法解释对于近亲属之间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作出了特别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不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中有如下两个从重处罚的情节:
(1)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缉毒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特殊的身份,其掩护、包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更大,所以更应当从重处罚。
(2)行为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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