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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 | 详解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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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制造毒品罪的具体行为
制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制作成毒品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将毒品以外的物作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如将罂粟制成为鸦片。(2)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纯物,使之成为纯毒品或纯度更高的毒品。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纯物。(3)使用化学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使用化学方法将吗啡制作成海洛因。(4)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将盐酸吗啡加入蒸馏水,使之成为注射液。(5)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情况调制毒品。
鉴于犯罪分子制造毒品的手段复杂多样、不断翻新,采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情况大量出现。《大连会议纪要》进一步规定,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如将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类毒品与其他毒品混合成麻古或者摇头丸。但是,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另外,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贩卖毒品、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传授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02、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已经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论处。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论处。
03、制造毒品数量的认定
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
司法实践中,毒品成分的含量基本决定着废液、废料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将痕量标准定为固体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含量低于2%;液体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含量低于0.005%。《刑事审判参考》第1196号刘守红贩卖、制造毒品案中,法院确立“0.2%的含量标准可以作为认定废液、废料时的参考”的裁判要旨。
04、制造毒品罪的罪数问题
《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就以该行为确定罪名。而对被告人一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进行处理。如被告人实施了制造毒品和贩卖毒品两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一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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