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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没有性生活能力可以起诉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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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门,女子结婚当晚,发现丈夫没有性生活能力,多方求医后依旧无果,她越想越气,认为丈夫婚前有意欺瞒,在闺蜜支招下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婚姻,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江苏海门市人民法院)

都说人生有三喜:他乡遇故知,金榜题名时和洞房花烛夜。
可黄小钰的洞房花烛夜却一言难尽。
那晚,她看到满屋的红蜡烛和鲜花,内心被无尽的甜蜜填满。
从此,人生路上,他与她共担风雨,共享甜蜜。
她跟陈鑫是同学,一年前开始恋爱。
但恋爱中她发现,陈鑫虽对她关怀备至,却从未有过恋人的亲密。
她是女生,也盼望他会主动一点,可各方面都很优秀的陈鑫,在男女之事上,仿佛一块木头。
后来她也释怀了,有人天生拘谨,结婚后就好了。
她是个有远见的女子,她已经为他们的未来,做了初步的心理规划。想到不远的将来,黄小钰甜蜜地笑了。
红烛映照下的她,美如仙女。
她羞涩地想,其他女孩在新婚之夜,是否也跟她一样,期待又忐忑。
此时的黄小钰怎么也没想到,她的新婚之夜竟然在失望中度过。因为她等了半日的丈夫,竟没有过夫妻生活的能力。
她觉得陈鑫有可能因为新婚,心理太紧张,也有可能因为这段时间忙着办婚礼,太累。
但之后半月,陈鑫依旧不行。她就拉着他去各大医院看病,吃了无数的药,也试了无数的偏方,却依旧无果。
于是,一次次奔波,一次次满怀期待,又一次次失望。黄小钰的心,一次次被割裂。
一个晚上,陈鑫吞吞吐吐地说,他早知道自己有毛病,之前一直在吃药,但始终无果。
他喜欢她的性格,她的笑容,渴望跟她共度终生,所以,他选择了隐瞒。
他原以为,婚后就会好的,但没想到,结婚后他的病依旧治不好。
那晚,黄小钰哭了一个晚上。伤心过后,她开始愤怒。陈鑫早知道他有病,却故意隐瞒,害得她现在进退两难。
委屈的黄小钰去找闺蜜哭诉,她要离婚。
但懂法的闺蜜却阻止她离婚,闺蜜说:你去法院,要求撤销婚姻!这是陈鑫的错,他理应为他的错误买单。
黄小钰去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她跟陈鑫的婚姻。
闺蜜为何不让离婚,而是让她撤销婚姻?这中间有何利弊?法院会支持黄小钰的主张吗?
1、如果选择撤销婚姻,可以快速解除婚姻。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后,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也就是说,有上述几种情形的,法院在调解后,可准许离婚。而这其中,感情不合也需要分居满两年的。
本案中黄小钰和陈鑫不符合上面几种原因,如果正常离婚,她势必要经过长时间的诉讼和等待。这对她来说,不仅是一种煎熬,更是一种情绪内耗。
所以,长痛不如短痛。闺蜜给她支招,第一个原因就是可以快速离婚。
2、选择撤销婚姻的后果,远远大于离婚带来的后果。
《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具体到本案中,闺蜜之所以让黄小钰撤销婚姻,也是站在闺蜜的立场,为她考虑。
第一,选择撤销婚姻,她和陈鑫之间就没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意味着她没有婚史。而选择离婚,那就是有过一次婚姻的人。
第二,他们的婚姻,黄小钰是无过错方,是陈鑫的隐瞒给她带来痛苦和伤害,她可以请求陈鑫给予损害赔偿。
另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被撤销婚姻,黄小钰有证据证明她的工资收入和其他财产,都按各自所有。可如果是离婚,那婚后所有收入都按夫妻共同财产,在财产分割上又会劳神劳力。得不偿失。
这也是闺蜜让她撤销婚姻的第三个原因。
3、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性功能障碍虽然不属于一般情况下的重大疾病,但性生活是人类正常生理需求,属人伦常情。
同时,性生活也是婚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性生活也是配偶权的核心权利之一。是决定夫妻感情的因素之一。
因此,陈鑫这种病应该属于婚前应该告知的重大疾病。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陈鑫明知自己有病,会对婚后的妻子造成什么影响,理应在结婚前如实告知黄小钰,可他却选择隐瞒,直到结婚后被黄小钰发现。陈鑫的行为,给黄小钰带来严重伤害。也是婚姻中的过错方。
综上,法院判决:支持黄小钰的诉求,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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