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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器禁飞公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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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器禁飞公告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鉴于近期我市上空出现多起未经批准的飞行器飞行活动,为确保城市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发布本禁飞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规定,自即日起,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擅自进行飞行器飞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无人机、航空模型、热气球等所有类型的飞行器。
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本公告规定,切勿以身试法。对于违反禁飞规定的飞行器飞行活动,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市民朋友积极举报非法飞行器飞行活动,共同维护城市的安全和稳定。举报电话:xxxxxxxxxxx
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如需进行飞行器飞行活动,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飞行。
特此公告
xx市政府
xxxx年xx月xx日。
公告
为确保市政府有关重大活动安全顺利举行,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现将禁飞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飞时间:
2024年4月25日0时至5月23日0时。
二、禁飞区域
洞合线(兰溪及婺城段)以东,灵马线—金兰北线以南,金华市婺城区金九线—西二环路以西,宾虹西路以北合围区域;兰溪市兰江大桥以南,解放路—婺江路以西,南门大桥—马竹线以北,横山大桥—横山路—滨江路以东合围区域。
三、禁飞事项
无人驾驶航空器、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力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没有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航空模型等,不得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行。因执行重大飞行任务的电视传播、航拍、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需要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行的,应当事先报经金华市公安局同意。
四、违规处罚
如发现违规起飞、升空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特此公告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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