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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的条件:干部离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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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另外,如果曾经有子女顶替的话,说明放弃了干部身份,只有工人才能让子女顶替,也是不能离休的。
目前网上很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在疑问,如何才能提前退休,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呢?其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
1948年11月参加共产党领导的土改工作,之后一直在农会脱产工作,符合离休条件。
(1)离休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副省(部)长级待遇:行政8级以上(含8级)的;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正局长职务,行政9级的;
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干部离休的条件是: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达到离职休养年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劳人老[1982]10号文件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建国前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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