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认识一个比我大十九岁的网友,一开始我叫她阿姨,后来见面后,我发现她的相貌很显年轻,就改口叫她姐姐了。
和她认识那时候,我刚离婚不久,心情很不好,巧的是她也离婚了,她很理解我的心情,就像一个大姐姐一样,天天陪我聊天,开导我,让我的心情逐渐好了起来。
我们成了现实中的朋友以后,她也很照顾我,我和她住的地方离得不远,她经常带我去她家,给我做好吃的,我们出去玩的时候,她也很体贴人,经常抢着买单,她说我在外打工不容易,真的是一个很善解人意的大姐姐。
那段和她相处的日子里,真的很开心,她对我的关爱,让我感觉到温暖,我有什么心事都会和她诉说,后来她找了个男朋友,我们就逐渐的减少了聊天,再后来她结婚了,我们就彻底不联系了,因为她怕老公吃醋,我也怕影响她的生活,虽然我们关系很纯洁,但是毕竟是异性。
和比自己大十岁以上的女人长期交往,给我的感觉就是很轻松,大女人会疼人,会照顾人,还很大方,从来不会在钱上计较谁花的多谁花的少。
远离一切消耗自己能量的人和事。
人到中年,学会了取舍。
和你结善缘的人,会让你觉得舒服,安心,他身上的正能量,他的智慧,都会在无形中带动你成长,给予你力量。
而那些负能量的人,总是在满腔抱怨,总是在不停的输送负能量给你,不停地耗损你的积极性,上进心,这种人要远离。
至少是,在你自身的能量还不足以带动他们时,你就要远离,先学会自我保护。
在一次由法官或法官助理有101人、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有57人、其他专业人士有21人参加的《庭审时法官最令人反感的行为》的投票中,“言辞粗鲁,行为粗鄙”、“言辞粗鲁,行为粗鄙”、“观点武断,容不下不同意见,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开展辩论”分别占据前三位。以此次投票为源头,本文作者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总结了十条开庭禁忌。
禁忌一:有事没事训斥,有理没理说教
一些法官特别是资历比较老的法官,往往有着批评当事人的习惯,甚至不看看对象。我还记得自己刚刚进入法院做书记员的时候,为了学习其他资深书记员怎么记笔录的,经常去档案室翻阅已结案件的档案材料,曾经看到某位法官的谈话或庭审记录千篇一律在开头时就是“训斥当事人多少分钟”。当时我就惊呆了,觉得这个法官很威风,现在想想,多半是这位法官的书记员已经无数次听到了这种重复,有些无聊又有些恶趣味的做了如上记录。
有些法官无论什么案件,不管是家是纠纷还是商事纠纷,都要义正言辞地说一些与审理无关的言辞,以示法官的威严训诫。殊不知对于商事案件中的商人而言,这些言辞更本不起任何正面作用,往往还不如一句“愿赌服输”来的管用。
有一些法官无论面对是当事人还是律师,也都是一样的谆谆教导的说辞,殊不知或许有学历层次比较低的当事人吃法官这一套,但对于专业的律师代理人而言,其注重的是效率与专业,哪里有心情或者义务来听你法官这些个摆谱式的训斥或者勉励。即便装作一副受教模样,那也是屈服于审判权力而非法官的业务权威,说不准心里还在腻歪,“这个法官水平真水”
试想当事人刚刚在法庭上坐下来,或者刚刚开口说了两句话,等候他的不是法官认真的倾听,而是劈头盖脸的一通批评或者说教。批评的对,当然顶多有些委屈,性格脾气相对比较好的当事人或许还能接受;如果批评的不对或者有出入,那换作谁心里也是会有想法的。再说,法官的说教有什么特殊效用么?没有,因为事情已经发生了,当事人现在就是惶恐地等候法官大人帮他解决问题。可想而知,如果当事人或者律师十分抵触这种说教或者训斥,接下来的审理活动的配合程度。
禁忌二:不讲技巧地阻止当事人发言
看过一些庭审矛盾激化的案件,矛盾激化的直接原因往往是因为法官一再的阻止当事人或代理人发言。不可否认,很多案件中代理人或者当事人十分啰嗦、抓不住重点,而且不愿意听从法官指挥,甚至有一些代理人(特别是一些非本地的律师)喜欢通过与法官强词夺理、不听从庭审指挥的方式,来博取委托人的赞同。这时候很多法官,一般会非常直接的,或者再三地打断这个当事人或代理人发言。升级到一定次数,这个谈话或者庭审就已经没有办法进行下去了,因为充斥在法庭上的不是智慧的闪光,而是浓浓的火药味儿。
曾经看到过一份录像,一位年轻的法官在法庭上拼命地、频繁地敲着法槌,要求代理人不得再行发言,而旁听群众却每次紧随其后的起哄、鼓掌,后来该代理人拍案而起,指责法官剥夺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并要求回避。这个案件的庭审效果可想而知,最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发展转变成一方当事人与法官的矛盾,而且十分的激化。当然,这个案件最终的判决要求回避方当事人是十分不服气的,其上诉的最主要理由也是法官偏袒对方当事人,剥夺其陈述与抗辩权利。
禁忌三: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直接开展辩论
经常在法庭里边出现这样的一种奇观,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激烈地展开辩论,而是其中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跟审理案件的法官大眼瞪小眼,辩论得面红耳赤、热闹非凡,最后,往往以法官敲法槌阻止这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再次发言而告终。
这种事情往往是法官比较喜欢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而引发的,如果这个法官的观点得不到认同,当事人当然会发表自己的意见,从而想纠正法官的这些看法。有些法官比较谦虚,或者会认真听一听当事人或代理人说的有没有道理,但很多的法官却认为:“我已经把观点亮明了,你居然还在法庭上唧唧歪歪,绝对是不给我面子。”于是,上一幕的情景就一再的上演了。可以预见的是,接下来的庭审活动将是怎样的一个场面?法庭上不再有法官,而是由双方当事人一对一单挑变为了法官加入一方当事人的两对一群殴。
禁忌四:对有争议的事实不及时追问或限期举证
所谓有争议的事实一般是分为两种,一种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对相关的案件事实有争议,另一种是法官认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在客观上仍存在一定的争议(不合常理)。绝大多数案件主要的争议点都集中在关键事实上,如果对这些事实没有用打破砂锅问到底的方式来进行询问当事人,往往会让案件陷入被动。
被动之一:当事人说谎的余地大大增加。比如说民间借贷一个比较常见的一类问题,被告抗辩其在出具借条后曾经有多笔还款,但原告没有完全把这些还款剔除出本案的诉讼范围。那这时候至少应当追问:被告究竟是有多少笔还款,每一笔还款对应着哪一笔借款?归还的利息还是本金?这些还款有没有对应着其他的本案之外的经济往来?相关具体的打款证明在哪里?如果是现金交付的,那为什么在很接近的日期里又要继续向原告借款……。
当然,具体追问的问题还应当根据个案不同的情况进行设计,很多的设计都应当随机应变,没有办法预先估计。一旦法官没有追问的到位,很多当事人就留有了很大的说谎余地,而且也留有了很大的圆谎余地。一些说谎的当事人往往会说:当时法官没有问,所以我说的只是我对上个问题的理解,但不是今天法官你所问的这个问题。
被动之二:谈话庭审次数人为增多。很多争点问题如果没有及时追问固定的话,会留有很多瑕疵,这些瑕疵汇总起来往往会导致案件基本事实或关键事实没有查清。很多法官就是在写判决书的时候,突然发现居然存在这么多问题。于是,无奈再次开庭,虽然上一次庭审时他已经宣布过庭审辩论结束。一趟一趟的庭审,也会让双方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处事能力产生质疑。
被动之三:当事人举证和质证深入无限循环的死结之中,案件审理期限越来越长。举证期限由法定和指定,我们往往重视法定的举证期限而忽略了指定的举证期限。殊不知指定的举证期限高于法定的举证期限,法官完全应当,因案至制宜对每个当事人甚至每一个案件事实限定举证期间,包括限定发表质证意见的期间。
禁忌五:与一方当事人表现出亲密的关系
当事人对法庭上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十分在意,一些当事人对法官过于严厉的言辞倒并不是特别的有意见,但如果法官对一方当事人表现过于严厉,但对另一方当事人表现却又十分友好甚至是亲密。这时候,被严厉的一方不免心中会有很多联想,以至于庭审中法官的一些正常管理或指挥也会被这个当事人认为是对自己的刁难。因此,对双方当事人“一碗水端平”,至少在形式上法官也必须要做到,否则真的是自找麻烦,而且真的是一种不必要的麻烦。
我曾经就经历过这样的一件事情,有一次去法庭开庭,因为提前到了,在走廊里遇到一位比较熟悉的律师,双方互相打了招呼还寒暄了几句。没成想隔了几分钟走进法庭才发现,那位与我寒暄打招呼的律师居然是我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偷偷地看了一眼对方当事人,果然脸色已然是非常的紧张和严肃。我心中暗道不好,于是赶紧改变策略,非常主动地和这名当事人及代理人打招呼,还高度表扬了在法院没有主动传唤当事人本人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够坚持出庭的举措。几顶高帽送过去之后,这名当事人和他的代理人表情完全放松了,接下来的庭审大家也都非常的顺利和愉快。当然,这也是我能够及时发现这个情况,如果当时没有注意到这个细节,估计这个案件就有可能会比较麻烦。后来我吸取教训,但凡是在法庭里,即便是遇到非常熟悉的律师或者当事人,我都一言不发,顶多是保持微笑。
禁忌六:说一些自己根本做不到的狠话
一些法官在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不听从庭审指挥的时候往往会说一些狠话,一方面表示出自己的反感和愤恨,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这样的一种言辞给当事人或代理人一些压力。可是,过犹不及,放狠话的效果往往适得其反。究其原因,因为我们所放的狠话往往是自己根本没有办法做到的。比如说动不动要拘留,动不动要罚款,而大家都知道,拘留和罚款这种司法惩罚措施是需要院长签发批准的。因此,被唬住的,往往不需要通过这样的狠话就能教育的当事人;而唬不住的,就更加认定这个法官是没有水平的。
禁忌七:对当事人呼之即来喝之即去
有一些明明很小的事情,通过电话确认完就行了,即便是一些关于程序的问题顶多让当事人出具一个书面的确认函即可。可是有一些法官却不这么想,他们往往是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到法院来,可到了法院,法官往往又很忙碌,没有时间立即来接待,于是就让当事人或代理人这样干耗等候着。来访的人怨气肯定会越来越重,双方之后的配合度会怎样完全可以预计。
禁忌八:自己违反法庭规则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同样,严于律人也应严于律己。有些法官对于当事人在庭上接听电话或者随意进出非常的愤怒(也包括我本人),往往会因此大发雷霆,但是发生在自己身上却又显得十分的随意与自然,随意的接听电话,谈笑风生。殊不知,虽然当事人在法官判决之前敢怒不敢言,但是对这样的法官心里非常不舒服,认为言行不一,一旦最后的结果对当事人不利,这样的不良情绪也会代入到对裁判结果的感官上去。
或许有法官会说,哎呀,如果是非常重要的领导打电话,我不接肯定不好。那这个时候怎么办?好办。首先,现在的智能手机在拒绝接听电话或无人应答时都有回信选项,如果细腻一点儿,甚至还可以自定义一个“现在开庭,不方便接电话,稍后回复”的信息,拒绝或无人接听时,打电话的人就知道被打电话的法官正在开庭,当然就会谅解。其次,如果开庭时间比较长而未接电话确实比较重要,那法官可以趁着开庭的恰当节点,往往是质证开始前或者结束后或者是一个新证据提交的时候,宣布休庭若干分钟,这样就可以从从容容地回复了。
禁忌九:言辞粗鲁,行为粗鄙
我们有些法官不拘小节,虽然并不是什么大问题,但却往往影响了他承办案件的审判效果。比如:衣冠不整的、不分场合抽烟的、二郎腿边翘边抖的、衣服皱巴巴脏兮兮的、面带轻蔑的、浑身酒味儿烟味儿的,等等诸如此类。或许有些同志认为,这真没什么大不了,可放在当事人眼里就是完全不一样的感觉。因为当事人认为法官手里攥着案件,他的一言一行都会有某些信息的发送,当事人也在观察,察言辨色,看看你法官究竟是怎样的一种人,或者说他能不能通过你这种性格找到案件之外的突破点。
禁忌十:忽视当事人或代理人的案件知情权
一些法官十分不愿意将所有案件情况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公开,别说主动将涉案证据送交当事人或约定当事人来领取了,甚至当事人或代理人申请查阅卷宗时还设置种种障碍。似乎当事人多阅卷就是一个很大的麻烦,甚至会超出法官的顺利掌控。
曾经就有法官询问我当事人在开庭结束后是否可以申请查阅并复印庭审笔录,当时我就觉得十分奇怪,反问为什么不可以呢?说是因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并复印庭审或谈话笔录。那笔录究竟是什么?笔录是诉讼过程中法院为案件审理需要制作的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是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在卷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法官归纳总结案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的客观记载。笔录本质上应当属于证据,也应当入卷。这里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论证庭审或谈话笔录当事人或代理人查阅与复印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么?当然是完全没有论证的意义了。
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卷宗材料包括诉讼中形成的不涉及到审判秘密的材料提供方便,是法院和审理法官当然之义务,也是促进当事人和代理人尽快了解案情、进入角色的重要途径。我们不应去阻拦,更应当是提供便利。此外,对于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如果需要对方当事人质证或提供意见的话,也应当提前寄交或照会来取,从而尽快压缩质证期间,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一般来说,当事人与律师的接触都是从咨询开始的。当事人咨询律师实际上就是希望律师能为其答疑解惑。但是,很多当事人在咨询律师的过程中不得要领。笔者就此只提三点建议及三个禁忌,仅供参考。
三点建议
1选择恰当的咨询方式
问题不是很复杂,你可以选择电话咨询、微信咨询、或网络咨询;问题比较复杂,建议你当面咨询。
2、选择恰当的咨询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以及14:00-17:00,律师极有可能在开庭,建议你在这个时间段选择微信咨询、网络咨询或者短信留言。
3、复杂问题选择付费咨询
如果你的问题比较复杂,仅通过电话、微信很难得出较为满意的咨询结果,建议你提前预约,按照律师的提示,带上与案子相关的材料,亲自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这种咨询方式需要耗费律师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当然需要支付一定的咨询费。
三个禁忌
1、半夜打电话咨询。律师也也需要休息,这是对人最起码的尊重。就算问题很重要,也要等到天亮了再咨询,当然如果问题很急迫,也可以随时拨打110予以解决。
2、拆解问题挨个追问。有的当事人把问题拆解成无数个,然后通过微信或短信挨个追问。律师没有那么多时间陪当事人聊天,最好把问题一次性推送,方便律师一次性帮解答。
3、长篇大论。有的当事人常把其遇到的问题编成上千字的故事,即便这个故事是真实的,律师看着也头疼,甚至律师耐心看完之后也不知道其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1.采煤机械化程度(%)
回采工作面机械化程度,是指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的产量占回采产量的百分比。
采煤机械化程度(%)=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产量合计(吨)/回采产量(吨)×100%。
综采机械化程度(%)=综采面产量(吨)/回采产量(吨)×100%。
2.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
是指掘进装载机械工作面进尺占掘进总进尺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如下:
(1)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掘进装载机械工作面进尺(米)/掘进总进尺(米)×100%。
在分别计算各种机械工作面的装载机械化程度时,子项应用各自的装载进尺;母项则均为掘进总进尺。
在按上列公式分别计算按煤岩性质分的各类巷道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时,子、母项应相适应。
(2)煤巷装载机械化程度(%)
=煤巷掘进装载机械工作面进尺(米)/煤巷掘进进尺(米)×100%。
(3)半煤岩巷、岩巷的计算类推。
3、综采程度/综掘程度
综采机械化程度(%)=综采面产量(吨)/回采产量(吨)×100%。
综掘机械化程度(%)=综掘进尺(米)/掘进总进尺(米)×100%。
4、原煤生产人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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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参与计效的原煤生产人员是指在原煤生产过程中,直接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工人和部分管理人员。包括以下各类人员:
(1)井下工人:指以矿井井口为界,凡在井下直接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生产工人均属井下工人。在井下工人中参与计效的工人有:回采工人、掘进工人、井下运输工人、巷道维修工人和井下其它生产工人。
(2)露天工人:是指在露天矿场由剥离到采煤装车外运为止所有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工人。包括采、剥、穿孔、爆破、机电、运输、装运、排土等工人。
(3)直接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部分管理人员。包括:井口或露天坑口直接从事生产管理的正副井、区、段长和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局、矿两级机关为原煤生产服务的正副局、矿长,局、矿三总师,局与矿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等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
(4)地面运输工人中的井口推车工、摘挂钩工、翻罐笼工人以及绞车、压风机司机。
以上各类人员中凡属于“生产服务线各种专业队”,即企业实行生产、生产服务、生活服务三条线分头管理,且由井上、井下工人共同组成,各自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专业队(组),由于它们与生产线的各生产队组是经济往来关系,各专业队按采、掘等队组的要求定时定点实行专业承包和专业保障,因此可不统计为原煤生产人员,亦不参与计算原煤生产人员效率。
具体规定:
(1)在参与计效的人员中,对招收的新工人(包括为本企业新井投产培训的人员,自进入生产岗位六个月以内不参与计算效率;对为外单位培训人员一律不计效率。
(2)生产矿井中直接从事改扩建工程的所有人员一律不计效率。
(3)井下包工队的计效问题:按照计效产量和计效工数相一致的原则,凡在正规工作面采煤掘进的工人均参加计算效率,其产量统计为计效产量;在非正规面(如采边角煤柱、三角煤等)的工人不参与计算效率,其产量亦不纳入计效产量。
(4)矿井停产期间其工人均不参与计算效率。
(5)计算效率的子母项相适应,统计范围一致。
5、原煤生产期未人数
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实有人数。已经招用但尚未报到的人员和尚未用完的招工指标均不统计为期末人数。
6、原煤生产实际工日
原煤生产人数×年出勤工日(我们一般取261,含11个法定节假日)。
7、单产
单产是指矿井全部工作中的回采工作面平均每个面的月产量。它是反映企业矿井生产技术水平的综合性指标。其计算公式如下:
(1)回采工作面平均月产量(吨/个/月)
=月回采产量(吨)/月平均个数(个)。
(2)回采工作面累计平均月产量(吨/个/月)
=累计回采产量(吨)/各月的平均个数之和(个)。
8、平均月进尺
掘进工作面平均月进度是综合反映矿井各类井巷在一定时期的掘进进度水平的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如下:
(1)平均月进度(米/个/月)
=月掘进进尺(米)/月平均个数(个)。
(2)累计平均月进度(米/个/月)。
=累计掘进进尺(米)/各月的平均个数之和(个)。
目前煤炭行业生产统计报表分别计算开拓、准备、回采、煤巷、半煤巷、岩巷的月、累计掘进工作面平均月进度。在计算各类巷道的平均月进度时,子母项必须相适应。
9、计效人数
报告期原煤生产人数。
10、计效产量
报告期原煤产量。
11、计效工数
报告期从事原煤生产人员实际工作日数。
12、工作面平均个数
(1)回采工作面期末在籍个数:
是指期末那一天实有的全部工作面个数。包括生产工作面和备用工作面。
备用面指报告期最后一天已经切割好,工作面设备安装齐全并验收合格,符合开采要求,随时可以生产的工作面。
(2)回采工作面平均个数:
回采工作面平均个数是指在报告期内平均每天从事回采工作的工作面个数。其计算公式如下:
①月平均个数(个)
=月内各回采工作面实际生产日数之和/月日历日数。
②累计平均个数(个)
=各月的平均个数之和/累计月数。
“累计月数”是指报告期日历月份的累计数。
注:无论是期末工作面个数或平均个数,各级汇总时,一般都是各井相加等于矿,各矿相加等于矿务局,余类推。
13、工作面平均长度
平均每个工作面长度,是反映矿井集中生产程度大小的重要指标之一。它是在回采工作面平均个数和平均总长度的基础上计算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1)月平均每个工作面长度(米/个)。
=月平均总长度(米)/月平均个数(个)。
(2)累计平均每个工作面长度(米/个)
=各月平均总长度之和(米)/各月平均个数。
14、年末在籍人数
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实有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