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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管理系列:应收账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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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销售公司的产品,降低坏账损失,确保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缩短应收账款占用资金时间,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应收账款,包括应收账款、投放回收款和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债权——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的管理。
第三条 应收账款的管理部门为公司的财务职能部门或业务职能部门,财务职能部门负责数据传递和信息反馈,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客户的联系和款项催收,财务职能部门和业务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客户信用额度的确定。
第二章 客户资信管理。
第四条 客户信息管理基础工作的建立由业务职能部门完成。
第五条 公司业务职能部门应在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建立以下几个方面的客户信息档案一式两份,由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后一份保存公司的总经理办公室(综合管理部负责商务职能部门),一分保存公司业务职能部门,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为该档案的最终责任人。
第六条 客户信息档案包括:
(一)客户基础资料:即有关客户最基本的原始资料,包括牢记的名称、地址、电话、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法人代表及他们的个人性格、兴趣、爱好、家庭、学历、年龄、能力、经历背景,与本公司交往的时间,业务种类等。这些资料是客户管理的起点和基础,也是由负责市场产品销售的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访问收集起来的。
(二)客户特征:主要包括市场区域、销售能力、发展潜力、经营观念、经营方向、经营政策、经营特点等。
(三)业务状况:包括客户的销售实绩、市场份额、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定位与竞争者的关系以及与本公司的业务关系和合作情况。
(四)交易现状:主要包括客户的销售活动现状、存在问题、客户的战略、未来展望及客户的市场形象、商誉、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
第七条 客户的基础信息资料由业务职能部门负责收集,凡与本公司交易次数的客户为资料收集的范围,时间期限为达到上述交易后1个月内完成并交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总建档。
第八条 客户信息基础资料为公司的重要档案,所有经管人员须妥善保管,确保不得遗失,如因公司部分岗位人员的调整和离职,该资料的移交作不工作交接的变相剥削部分,凡资料交接不清的,不予办理离岗、离职手续的。
第九条 客户的信息应根据业务员与相关客户的交往中所了解的情况,随时汇总整理后交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定期予以更新和补充。
第十条 实行对客户资信额度的确定制,成立由负责市场区域的业务主管、业务负责人、财务职能部门,必要时在总经理的主持下成立公司“客户信用评级委员会”,按季度对客户的资信额度、信用期限进行一次确定。
第十一条 “客户信用评级委员会”对市场客户的资信状况和销售能力在业务人员跟踪调查、记录相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每个客户可以享有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建立《信用额度、期限表》,由业务职能部门和财务职能部门各备存一份。
第十二条 初期信用额度的确定应遵循保守原则,根据过去与该客户的交往情况是否通常按期回款),及其净资产情况(经济实力如何),以及其没有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跟其他企业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债务关系(潜在或有负债)等因素。凡初次赊销信用的新客户信用度通常是确定在正常信用额度和延长信用期限的,必须经“客户信用评级委员会”形成一致意见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
第十三条 客户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复核和调整,公司“客户信用评级委员会”应根据反馈的有关客户的经营状况、付款情况随时予以跟踪调整。
第三章 赊销管理。
第十四条 在市场开拓和产品销售中,凡利用信用额度赊销的,必须由经办业务员据合同约定填写《回款计划表》,由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严格按照预先对每个客户评定的信用限额内签批后仓库管理部门方可凭单办理发货手续。
第十五条 财务职能部门内主管应收账款的会计每月对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一次债权性应收账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账款的回收和结算。超过信用期限10天内仍未回款的,应及时通知主管的财务职能部门经理,由财务经理汇总并及时通知业务职能部门立即联系客户清收。
第十六条 凡前次赊销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特殊情况下客户能提供可靠的资金担保或总经理特批外,一律不再发货和赊销。
第十七条 业务员在签订合同时,所有应收账款达到20%以上,经业务部门经理、总监审批后方可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对信用额度在50万元以上,信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客户,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每年应不少于走访一次;信用额度在100万元以上,信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客户,除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走访外,主管市场销售的副总经理每年必须走访一次以上。在客户走访过程中,应重新评估客户信用等级的合理性和结合客户的经营状况、交易状况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第四章 监控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职能部门应于每月提供一份上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提交给业务职能部门、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由相关人员核对无误后报经主管及总经理批准进行账款回收工作。该表由业务人员在出门收账前核对其正确性,不可到客户处才发现,不得有损公司形象。
第二十条 业务职能部门应严格对照《信用额度表》和财务职能部门报来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及时核对、跟踪赊销客户、设备投放应收账款客户的回款情况,对未按期结算回款的客户及时联络和反馈信息给主管副总经理。
第二十一条 业务人员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时,应按照《信用额度表》中对应客户的信用额度和期限约定单次销售金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经手相关账款的催收和联络。如超过信用期限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超过1-10天时,由经办人上报部门经理,并电话催收。
(二)超过11-60天时,由部门经理上报副总经理,派员上门催收,并扣除经办人该项目金额20%的提成业绩。
(三)超过61-90天时,并经催收无效的,由业务主管报总经理批准后作个案处理,并扣除经办人该项目金额50%的提成业绩。
第二十二条 财务职能部门每月向业务职能部门、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提供一份当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该表由相关业务人员核对后报业务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安排进行账款回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业务员在外出收账前要仔细核对客户欠款的正确性,不可到客户处才发现数据差错,有损公司形象。外出前需预先安排好路线,经业务主管同意后才可以出去收款;款项收回时业务员需整理已收回的账款,并填写应收账款回款明细表,若有折扣时须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并书面陈述原因,由业务经理(负责人)签字后及时向财务交纳相关款项并销账。
第二十四条 清收账款由业务职能部门统一安排路线和客户,并确定返回时间,业务员在外清收账款,每到一客户处,无论是否清结完毕,均须随时向业务经理(负责人)电话汇报工作进度和行程。
业务员清收账款的差旅费自理,出差期间的工资减半支付。
第二十五条 业务员收账时应收取现金或票据,若收取银行票据时应注意开票日期、票据抬头及其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如不符时应及时联系退票并重新办理。若收汇票时须客户背面签名,并查询银行确认汇票的真伪性;如为汇票背书时要注意背书是否清楚,注意一次性背书时背书印章是否与汇票一致,背书印章是否为发票印章。
第二十六条 收取的汇票金额大于应收账款时非经业务经理(负责人)同意,现场不得以现金找还客户,而应作为暂收款收回,并抵扣下次账款。
第二十七条 收款时客户现场反映价格、交货期限、质量、运输问题,在业务权限内可立即同意,若在权限外须立即汇报主管,并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给客户以答复。如属价格调整,回公司立即填写价格调整表告知相关部门并在相关资料中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业务人员在销售产品和清收账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开除,并限期补正或赔偿,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
(一)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二)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三)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
第五章 坏账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业务人员全权负责对自己经手内销业务的账款回收,为此,并没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客户进行访问(电话或上门访问,每季度不得少于两次),访问客户时,如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日内填写“问题客户报告单”,并建议应采取的措施,或视情况填写“坏账申请书”呈请批准,由业务主管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凡确定为坏账的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业务人员因疏于访问,未能及时掌握客户的情况变化和通知公司,导致公司蒙受损失时,业务人员应负责该项损失2%以上的金额(注:疏于访问意谓未依公司规定的次数,按期言访问客户者)。
第三十一条 业务职能部门应全盘掌握公司全体客户的信用状况及来往情况,业务人员对于所有逾期应收账款,应由各个经办人将未收款的理由,详细陈述于账龄分析表的备注栏上,以供公司参考,对大额的逾期应收账款应特别以局面说明,并提出清收建议,否则此类账款将来因故无法收回形成呆账时,业务人员应负责赔偿0.5%以上的金额。
第三十二条 业务员发现坏账发生的可能性时应争取时间速报业务主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客户有其他有其他财产可供作抵价时,征得客户同意立即协商抵价物价值,妥为处理避免更大损失发生。但不得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再次向该客户销售。否则相关损失由业务员负责全额赔偿。
第三十三条 “坏账申请书”填写一式三份,有关客户的名称、号码、负责人姓名、营业地址、电话号码等,均应一一填写清楚,并将申请理由的事实,不能收回的原因等,做简明扼要的叙述,经业务职能部门负责批准后,连同账单或差额票据转交业务负责人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发生坏账时的,应查明原因,如属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于当月份计算业务人员销售成绩时,应按坏账金额的10%先予扣减业务员的业务提成(提成款扣完为止)。
第六章 应收账款交接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务人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账款进行交接,凡业务人员调岗,必须先办理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的,不得离岗,交接不清的,责任由交者负责,交接清楚后,责任由接替者负责;凡离职的,应在30日向公司提出申请,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资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离职交接依最后在交接单上指示的生效日期为准,在生效日期前要完成交接完成,若交接不清又离职时,仍将依法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生效日期前完成了各项交接的,按批准时限发放薪资和离职补贴。
第三十六条 业务员提出离职后须指导经手的应收账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的承诺担保,若在1个月内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户承诺担保的就不予办理离职。
第三十七条 离职业务员经手的坏账理事宜如已取得客户局面确认,则不影响离职手续的办理,其追诉工作由接替人员接办。理赔不因经手人的离职而无效。
第三十八条 “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交人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并经监交人签字后,保存在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公司行政人事部存留一份。
第三十九条 业务人员接交时,应与客户核对账单,遇有疑问或账目不清时应立即向主管反映,未立即呈报,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与离职人员同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各级人员移交时,应与完成移交手续并经主管认可,方可发放该移交人员最后任职月份的薪金,未经主管同意而自行发放由财务职能部门相关人员负责。
第四十一条 业务人员办理交接时由业务主管监督;移交时发现有贪污公款、短缺物品、现金、票据或其他凭证者,除限期赔还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诉民事、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应收账款交接后1个月内应全部逐一核对,无异议的账款由接交人负责接手清收(财务职能部门应随意对客户办理通讯或实对账,以确定业务人员手中账单的真实性)。交接前应该对全部账目报表,有关交接项目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接、监三方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账目不符时由接交人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以往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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