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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大量收购粮食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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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个人能大量收购粮食的,因为他既没有储存能力,也没有加工能力和销售能力,更没有那么雄厚的流动资金。
现在收购粮食的,都是大小不同的粮食企业。企业根据自己的能力去收购,储存和销售粮食。企业规模多大,能力就有多大。
比如中粮,中储粮等大型粮食企业,规模大,能力大,可以收购,储存,销售几十万吨直至几百万吨粮食。有自已的专用品牌和专用销售渠道。中国人的饭碗子,基本掌握在他们手里。
而一般小型县乡粮食企业,只能按自身能力去收购,储存,销售粮食。
因此,个人没有大量收购粮食的,也就与法律关系,企业收粮,当然不违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粮食政策放开后,粮食自由买卖进入市场。方变了种粮农民销售粮食,也有很多收粮者从或利发了才。但是他们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加有的建立了粮食烘干塔,对水分大的粮食供干到安全水分有力保存。在90年代我国黑龙江先起了一鼓收粮热朝,日本人大量进口黑龙江大豆和小杂粮。史大豆杂粮价格迅速上涨,那时大豆价格最高涨到3元左右,农民收益有所增加。
进年来出口数量减少,大豆价格下降到一元七角左右,影响了种粮农民积极性。国家在这关建时刻出台了补帖政策,保证了粮食安全生产,保护了国家粮食安全。
关于大量收购粮食违不违法,是根据国家政策而规定的,国家政策允许的就不违法。如果粮食紧张,国家不允许收粮你收粮就违法。
农村活跃一批常年收购玉米、水稻人,农民都称谓“粮贩子”,粮贩子在粮食流通领域是不可获缺的,为农民卖粮难、运输难起到了积极作用。国家也是非常鼓励的,只要守法经营,是支持的。

可以肯定,粮贩子队伍中,多数是守法的,但是,个别饭子坑害农民事件时有发现,不仅害苦了辛苦种地的农民,有时也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下面,给大家讲个真实的粮贩子坑害农民事件。
我村有位六十多岁的农民,遇到收粮的外地贩子,经讨价还价,卖了十一亩地水稻,秤了九千余斤。当贩子用自己带的电子秤过秤装车走后,帮忙装粮的农民怎么算十一亩地不止打九千多斤粮,而后屯里邻居开车追上收粮车,经交涉后,押车到地磅一秤,结果多了三千余斤,最终农民报了警?

收粮贩子为了利润最大化,贯用的手段一是压质压价,从中获利。二是在电子秤上做手脚,提前调好电子秤,一百斤粮食差个几斤属正常情况。三是抓住农民在田间地头卖粮无秤的机会,缺斤少两,往往轻而易举得手。

农民卖粮,一定要不怕费劲,卖粮时应该带上自己的电子秤,预防受骗,免受经济损失。
对于大量收购粮食是否违法这个问题,答案是非常明确的,只要你依法进行收购,不搞强卖强卖,不存在违法的问题。
曾经一个时期,在国家统购统销的形式下,粮食经营被视为投机倒把进行打击。统购统销政策取消后,进行粮食收购也必须持有粮食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便为违法。但是,因为现在粮食收购许可证制度已经废除,根据国家最新的《粮食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所以,不管你是企业也好,是普通的农民也好,只要你有充足的资金得储藏能力以及销售渠道,尽管可以敞开收购农民的粮食。
不过,在收购经营活动中,虽然不必持有粮食收购许可证,但还是应该依法向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因为国家《粮食通管理条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并且,取得收购资格,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也就是说,进行粮食收购,必须有经费、有仓储、有检验能力。
而在经营活动中,应该公平经营,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价格上,主要按照市场供求关系确定价格,不允许欺压百姓,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并且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也就是不允许过去的打白条形式。
综之,只要粮食收购者具有收购、仓储和销售能力,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无论你收购多少粮食,国家都不会判你囤积居奇,不会判你投机倒把,你可以放心地进行粮食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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