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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住房保障申请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哪些情况不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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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住房保障局联合制订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下发,将从今年1月起正式实施。根据《办法》,长沙市住房保障低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不高于1893元(含),中等偏低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1893元(不含)至2524元(含)。住房保障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以市政府统一颁布的为准。
《办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的;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家庭成员或其供养的成年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旅游等,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的;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基金、住房公积金等金融资产超过45万元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规定,申请住房保障收入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住房保障收入认定资格的,由区民政局收回已出具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或宣布作废,原则上1年内不再受理该户对象的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申请,并记入征信系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家庭及其成员的相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民政局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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